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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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灯光疏散指示标识设置场所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疏散指示系统作为消防检查的一个重点,我们经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是否所有场所都必须使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规定: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 条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4.3.6条规定: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463-2018),第8.2.6条规定: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10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由此我们可知,在建筑内疏散路线和发生火灾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对于需要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以及设置要求,法律法规有更多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 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 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 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 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
8.3.4 商场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7.2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13.2.3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
3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设置蓄光疏散标志时,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1)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馆或礼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2)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船运码头和机场航站楼中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候机大厅。
13.6.5 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50% 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50%范围为准。
2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
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3 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5)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0.3.3 学校建筑应设置人工照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5.6.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设备管理区内的走道和变电所的疏散通道等,均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5.6.5 自动扶梯起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起步的3阶踏步立面处,宜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5.6.6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与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
5.6.7 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常亮的疏散指示标志。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
10.4.7 监控室、配电室宜装设事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及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7.4.1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5)
5.2.6 宿舍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且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7.3.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
8.2.6 数据中心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13.2.5 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9.3.2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 )
第二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02疏散指示系统运行维护
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9.2.5的要求: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7.0.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7.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7.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7.0.3 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7.0.4 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3 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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