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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回归何以可能?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逻辑

和融发展 164

前言:

目前我们对“委托是一种类的成员”大概比较注意,兄弟们都想要学习一些“委托是一种类的成员”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在网络上汇集了一些对于“委托是一种类的成员””的相关知识,希望同学们能喜欢,小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引言

中国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总体性社会”逐步向“国家—市场—社会”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经济组织体系丧失其经济社会基础,以各类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的农村经济组织得到发展。随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及相关政策的日益优化,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成为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也成为完善和发展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的纽带。在发展集体经济的时代潮流下,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成为一种广为接受的实践行动。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是指村集体利用其组织资源,以土地、厂房、农业基础设施、资金等集体所有资产为基础,采用一定的组织形式行使集体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实现集体及其成员的创收或增收。从实践发展看,大体上可将其分为直接经营和委托经营两种类型,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合与合作。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合与合作对推进乡村社会再组织化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张晓山(2009)在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趋势时,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社区组织将会更多地碰撞、交错和融合到一起”。不过,关注这两类农村经济组织的学者对此并未有太多交锋(徐旭初,2012),现有研究仍大多集中在这两类经济组织相互独立的分析视域中。尽管现有研究较为详实地展现了两类组织各自的发展特点与运行机制,但将两类经济组织结合起来开展研究的理论文献仍然较少。少数研究提供了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理论分析与经验证据(例如,孔祥智,2021;尹翠娟、任大鹏,2021)。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合机理以及融合的实现方式的研究仍显不足(郭晓鸣、张耀文,2022),对两类经济组织合作发展的动态演化仍然缺少总体性的理论检视,也更鲜有深入挖掘其实践路径形成的动力机制。

笔者认为,如果不仅是在政策层面看待两类经济组织的融合与合作,而是将其视为促进新时期中国农村社会治理转型的重大社会实践,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推动这项研究的深入。鉴于两类经济组织的互嵌与融合已发展成为促进合作社类型转换的制度化实践,也已成为连接基层社会的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重要力量,本文立足于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实践,采用结构-行动关系下的新制度主义分析框架,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接起来,试图探寻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内在逻辑。探究形塑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生成路径和演化空间的组织与制度因素,可以加深人们对中国农民合作社制度实践的理解与认知,为观察中国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制度性建构

随着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制度环境、资源条件和发展空间发生变化,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行动情境与社会结构体现出“背景限定”的理性逻辑(Nee and Alba,2013)。这一理性逻辑是由制度和社会结构体系支持、激励和指导的社会行动,行动者在此体系中开展日常交易与其他活动(Greif,2006),而这种理性逻辑是通过制度性建构机制来实现的。具体而言,政策支持机制、项目制实施机制和法律规则为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提供了权威性资源、配置性资源和规范性资源,进而影响了组织及其成员的实践行动。

三、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技术性结构

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的融合与合作,是社会系统结构与行动者的认知和实践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系统中的不同组织会出于自身发展需求或寻求发展的正当性而遵循效率逻辑和合法性逻辑,做出相应的理性选择或模仿他人行动,因此,分析社会系统结构中的技术性结构,可以阐明影响组织发展的内在技术性要求。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技术性结构主要体现为理性化选择机制和模仿性扩散机制两个方面。这是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内生动力。

四、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实践困境

无论是为推动组织变革而实施的制度性建构,还是为遵循效率逻辑和合法性逻辑做出理性选择或模仿行动而形成的技术性结构,都为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提供了外在的制度支持和内生的动力机制。然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村社合一型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仍然面临尚待突破的发展瓶颈。

(一)制度性建构可能导致社会系统结构与地方社区结构断层

为遵从政治中的理性主义逻辑(Oakeschott,1962),以技术化和规范化为主要特征的技术知识借助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构建出限定村社合一型合作社产生与发展的制度背景。项目制的理性化、技术化治理特征与一个强激励的政府治理体制相结合,二者弊端交相为用(焦长权,2019)。政府对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制度化建构可能造成社会系统结构与地方社区结构不能相互融合,进而给社区整合带来负面影响。这在发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资源困境和治理困境两个方面。

(二)理性化选择需要解决代理人和专业人才的问题

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是行动者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一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新的合作社组织形式,能够促进具有社区面向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立。然而,实践发展也表明,具有社区面向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解决代理人问题与专业人才问题。

(三)模仿性扩散可能对组织自主性和绩效造成负面影响

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的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模式扩散为一种结构化模式后,村社合一型合作社的自主空间可能受到压缩,绩效评价趋于形式主义,而这又可能对其基于组织内在发展需求的理性决策造成负面影响。

在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实践中,存在“概念的合作社”代替“实体的合作社”的现象。就“实体的合作社”而言,合作社是与合作事业息息相关的个体行动者的集体行动,他们在共同参与项目的过程中,形成了大量人际交往、社会资本积累等方面的具体生活经验。而在“概念的合作社”中,合作社变成了统计数据,它既可以汇总,也可以比较。“概念的合作社”可以表明行动者完成了多少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民生项目,以及其他可以用数字表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却难以表明组织运行的实际状况与绩效。受到制度化建构影响的村社合一型合作社从组织自身的正当性和稳定性考虑,同时为了实现发展集体经济的既定目标,会选择遵从制度化的各类“安排”。不过,这种遵从可能诱使其将正式规则与实际活动相分离,“仪式上”的遵从并不必然带来组织绩效的提高(Meyer and Rowan,1977;Dimaggio and Powell,1983)。当前,评判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是否会像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小农户组织起来”那样出现“名实分离”的制度化后果,似乎为时过早,仍需在更长的历史时段中去观察。

五、总结与讨论

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情境下,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融合与互构的实践。制度性建构机制、理性化选择机制和模仿性扩散机制,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动运行的主要机制,三者一同形塑了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生成路径、演化空间与组织边界。在新的时代背景与经济社会条件下,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实践探索仍然面临发展瓶颈。在“大政府”时代,国家强化了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再分配的角色,而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为实现集体回归、进而促进国家与乡村社会良性互动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通过进一步拓展市场机制的运作空间,健全社群合作机制,完善行动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可以为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道路。

首先,进一步拓展市场机制的运作空间。市场机制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内在张力和冲突,从市场机制借力发展集体经济也存在着制度边界。如何解决市场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兼容性,是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核心问题。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笔者认为,立法抱持一种保守主义的智慧,也许能够更好地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实践的多样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的多元化。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素自由流动,有必要在总结和反思既有实践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村社合一型合作社为组织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进一步拓展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市场空间。

其次,健全社群合作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与合作发展的实践是基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组织化行动过程。政府管控组织场域内的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使得村集体程度不同地依附于体制以获取行动资源。同时,农村基层社区同样具有自主性。为促进村民合作与村落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增强村民对社区的认同感,项目资源下乡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固然重要,但如何走向乡村善治,关键在于避免极端现代化意识形态对治理理念的侵蚀,尊重地方实践中的传统知识与治理需求,将发展集体经济有机嵌入当地社区治理体系中。对此,村社行动者对合作社文化和村落共同体建构能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完善行动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面对“村落共同体”的衰落,村社合一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一个初衷是为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实现集体回归提供物质基础。然而,社会治理模式的改善并非通过一次精妙完备的制度设计就可达成。社会系统互动协商机制是各行动者达成共识从而实现社会整合与有效治理的必要路径。村域外的系统互动与村域内的沟通交流对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同样重要。“国家—市场—社会”中行动者之间的良好沟通与交流,有助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从集体出发,在基于技术理性的治理逻辑与基于实践经验的治理逻辑之间寻求平衡,为建构一种“能动型集体”、实现发展集体经济的多元化目标创造发展空间。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经济》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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