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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献《殷历》是如何记载月食的?内容准确吗?

沃克笔下的世界 6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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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历书》云:“夏正以正月,殷正以十二月,周正以十一月。”若配以月建,则夏历岁首当建寅之月,殷历岁首当建丑之月,周历岁首当建子之月,这三朝历法的岁首便构成了中国古历中传统的三正。千百年来,三正论虽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但也确曾有人在怀疑。唐司马贞著《史记索隐》时就明确提出:“唯黄帝及殷、周、鲁并建子为正。”清人顾观光更备论其义,刊陈补苴,发扬此说。这种独标新意的见识卓尔不群,开风气且省人思。

殷历

殷历乃是汉传古六历的一部分,依此研究殷商历史,会很困难。甲骨文是出于时人之手、未经伪造的真实史料,那么,唯可怀疑的自然只有殷历本身。汉传的丑正殷历非时王之术,自晋杜预以来时有议论。《宋书·律历志中》云:“考其远近,率皆六国及秦汉时人所造。”祖冲之亦云: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以食验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

历法是年代学的重要内容,而年代学则是古史研究的框架和基础,历法不明,一切史实便无从附着,因此,正确地了解殷历对正确地研究商史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武丁时期五次月食的推定证殷历岁首

目前所见殷卜辞中的月食刻辞共八条,从卜辞断代的角度讲,都属于殷王武丁时的“宾组”刻辞,它们分别记述了武丁时期发生的五次月食,习惯上称为“乙酉月食”、“庚申月食”、“甲午月食”、“壬申月食”和“癸未月食”。五次月食中有一次月食明系殷历月份,有两次月食的殷历月份可以推得。

庚申月食

(一)癸丑卜,贞:旬亡祸?七日己未夕斲,三日乙酉夕斲,丙戌允有来入齿。十三月。

(《库方》正、反)

董作宾先生主张依(一)读,则庚申月食发生于殷历十二月望日。陈梦家先生参考《金璋所藏甲骨卜辞》(Hopkins Collection of the Inscribed Oracle Bone) (正、反)所记庚申月食卜辞。

(二)癸亥。

癸未。十三月。

癸巳卜,贞:旬亡祸?

癸卯卜,贞:旬亡祸?

[癸丑卜,贞:旬亡祸?七日]己未夕斲,庚申月有食。

依(二)读,则庚申月食发生于殷历一月望日。

最近,李学勤先生等编录的《英国所藏甲骨集》选收了两辞的拓本。经过反复比较,我们更倾向于陈梦家先生的读法。两版卜辞同记“庚申月有食”,并同于癸未日系记“十三月”,所卜为一事当无疑问。

圆括号内是原辞所无、按顺序拟补的干支或月份,方括号内是原辞残掉的干支。据此可知,庚申月食发生于殷历武丁某年一月望日。

此辞干支残缺,董作宾先生拟补为“甲午月食”是可信的。卜辞命辞记“黍烝于祖乙”,“烝”当古之烝祭。《左传·桓公五年》:“闭蛰而烝。”杜预《集解》:“建亥之月,昆虫闭户,万物皆成,可荐者众,故烝祭宗庙。”《尔雅·释天》:“冬祭曰烝。”郭璞《注》:“进品物也。”《周礼·春官·大宗伯》:“以烝冬享先王。”古代烝祭有两个特点,一、烝祭多行于夏历孟冬十月:二、烝祭的对象是先王先祖。

卜辞所记烝祭用物有黍、稷、米、鬯等,且皆祀先王,与文献契合。依殷礼,烝祭多行于殷历一月或十二月,卜辞云:

辛丑卜,于一月辛酉,稷烝?十二月。

辛丑卜,衍,稷烝,辛亥?十二月。(《缀合》)

卜,王,弜今日烝?一月。(《合集》)

一辞卜在十二月辛丑日。古之卜祀,如郊之用辛,乃“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此者数。殷制未必这样严格,但辛酉归属一月,从占卜时间看,应是首先考虑的日期。二辞卜在一月。以此比较“甲午月食”卜辞,其在一月的可能性要大些。因此可以初步确定,甲午月食发生于殷历武丁某年一月望日。

古代月食

对这五次月食发生年代的推考,继董作宾先生之后又有很多学者有所涉及。近年来,不少天文学者注意到古代月食的推算,并编制出一些精度较高的古代月食表。这里,我们以刘宝琳先生所制《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1000年月食表》(以下简称《刘表》)为基础推定这五次月食。

需要说明的是,《刘表》采用的记日法是现代通行的子夜零时制,这与殷人以一日之旦至次日之旦计算一日的记日法略有不同。记有月食的卜辞有些详记“夕”字,“夕”在殷代是整个夜晚的通称。所以,我们在实际考虑上述五次月食发生时间的时候,必须含括自同一干支的子夜零时至下一个干支日出之前的一段时间。

《刘表》所列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1000年间安阳可见的庚申月食共十一次。

这十一次月食的时间若按殷人记日法加以调整的话,则第1~3、6~10次均应排除,原因是这八次月食一般都发生在晚21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这在殷代基本上属于前一干支——己未的范围,而不能视为庚申月食。其余的三次月食,第11次年代太晚,也应排除。至此,可供选择的就只有第4、5两次月食了。

由于殷代记日法与今天不同,所以,发生在庚申次日,亦即辛酉凌晨的月食事实上也属于庚申月食。安阳可见的这类月食在《刘表》中共列有五次。

这五次月食只有第1次可与第4、5两次月食相适应,其余四次在年代上都嫌过晚,可以舍弃。经过这样的刊选,我们便得到了庚申月食可能发生的三个时间:

(1)-1310.11.24

A组:(2)-1263.5.20

(3)-1217.11.15

依照这种方法,我们再去检查乙酉月食。《刘表》所录安阳可见的乙酉月食(含丙戌晨月食)共十三次,经殷人记日法加以调整后尚余七次。

由于武丁王的在位时间目前比较一致地认为是五十九年,因此,如果我们以前面推得的庚申月食可能发生的三个时间作为年代基点,并将A组(1)与A组(3)分别加减五十九年的话,便可得到一个年代范围,即公元前1369年至公元前1158年,这是否可以被认为是武丁王在位的最大年限。用这个假设的年限去衡量月食,能够适应的只有第3、4、5三次。于是我们又推得了乙酉月食可能发生的三个时间:

(1)-1278.9.2

B组:(2)-1226.5.31

-1180.11.25古代月食的记录整合

现在,我们将A、B两组年代做一一对应的组合,共成九组。九组之中有七组年代与我们考虑的某些基本原则不符,需要排除。具体说明如次:

1.其中的三组年代彼此相距八十年以上,已远远超出武丁王的在位年数五十九年,故舍。

2.另有一组年代彼此相距六十一年,鉴于记有庚申、乙酉月食的卜辞均由贞人“争”所行占,而“争”供职的时间能够跨越六十一年的可能性又极小1),故亦舍。

3.我们在尝试推步所余五组年代的殷历岁首后发现,有三组年代的岁首误差在四个月以上。因此,如果我们承认殷人使用的是一种阴阳合历的话,那么这三组结果就必须舍弃。换言之,一旦我们允许殷历的岁首可以摆动在四个月之间,那就意味着这种历法实际已经失去了以闰月调节的阴阳历的性质了。

在排除了以上七组年代后,最终余下的年代有两组。

推步岁首的结果是,C组年代岁首误差两个月,D组年代岁首误差在一个月内。这是仅存的可供选择的月食年代。

我们继续检查甲午月食。甲午月食卜辞所记贞人为“宾”,“宾”与庚申、乙酉月食卜辞的贞人“争”同属武丁时期的“宾组”贞人,而且两人在卜辞中又有同版互见的例子,故其时间相隔不会太远。在《刘表》中,安阳可见的甲午月食(含乙未晨月食)共列有十二次,经殷人记日法调整后尚余六次。

上列C组年代彼此相去三十二年,将其早晚年代分别扩大二十七年,即是武丁王在位的最大年限。以此衡量,没有一次甲午月食能够适应。上列D组年代彼此相去九年,将其早晚年代分别扩大五十年,亦即武丁王在位的最大年限。以此衡量,则有第2、3两次甲午月食可得安排。至此可以确定,D组年代是庚申月食和乙酉月食发生时间的唯一答案。

D组年代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壬申月食和癸未月食能否在此年代范围内得到合理的安排。壬申月食旬。壬申夕,月有食。(《天象》

癸未月食

[癸]未卜,争贞:翌甲申易日?之夕月有食。甲,蒙,不雨。(《丙编》)《刘表》所列安阳可见的壬申月食(含癸酉晨月食)共十次,经殷人记日法调整后、并符合上述年代范围的只有二次。

《刘表》所列安阳可见的癸未月食(含甲申晨月食)共十三次,经殷人记日法调整后、并符合上述年代范围的只有四次。范毓周同志通过对甲午、壬申、癸未三次月食及其刻辞的研究,主张选择第3、第1和第2次,我们同意这种选择。

在今见的全部八条月食卜辞中有这样一种有趣的现象,即仅有乙酉月食的卜辞附记“闻”字,而其他四次月食的卜辞不记此字。我们且看另一版由贞人所行占的卜辞:[癸未卜],[贞:旬亡1祸?三日[乙]酉夕,[月有]食,闻。[八月]。(《燕》)

与由贞人“争”所行占的乙酉月食卜辞一样,贞人的卜辞也同样附记“闻”字。“闻”字的真正含义究竟是什么?澄清这个问题将有助于检验我们推定的五次月食的正确性。

对月食记录的分析

董作宾先生曾经指出,“闻”意即方国报闻,因此乙酉月食安阳不可见。这种意见已遭到一些学者的反驳。屈万里先生认为,“闻”于此当读为“昏”,言月食发生时月色昏暗),乃真知灼见。我们认为,乙酉月食的卜辞独记“昏”字,证明乙酉月食是月全食。发生全食,月球被地影完全遮敝,月面变暗,呈红铜色,所以记“昏”。相反,其余四次月食的卜辞不记“昏”字,则反证了它们为月偏食。验之我们所推定的五次月食,恰恰只有乙酉月食为全食,另外四次月食皆为偏食,而且除甲午月食外,其他三次偏食的食分都很小,即在发生月食时,月面的大部分仍很明亮。这应该不是偶然的巧合!

退一步说,假如我们把所录的全部八次月食都作为武丁时期可能发生的月食来加以考查,结果只有第4次为月全食,其余七次皆为偏食,而这仅有的一次全食又正是年代最晚,被选择的可能性最小的一次。因此,即使这样也不能动摇我们上面的推论。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无论做怎样的处理,除癸未月食以外的其他四次月食的类别都只能有一种选择,而这唯一的一种选择又与卜辞的记录完全吻合,那么,反过来也可以证明癸未月食必为一次月偏食。这种互证的方法应该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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