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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田螺”商标遭抢注,假如你也遇上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高航GHIP 4231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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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航导读: “你的胃会告诉你,醒醒才是美味的归属。”作为广西的“美食名片”之一,“醒醒田螺”备受食客青睐。而在广西出现了两家商号与店招相同的企业和田螺店,双方在市场上不期而遇,并围绕“醒醒田螺”四字发生了一场“爱恨情仇”。

广西梧州人彭女士早在1996年开始在路边摆摊卖炒田螺。凭本事渐渐在当地走红以后,彭女士便想到了要打造出自己的品牌,遂把朋友对她的昵称“醒醒”与“田螺”二字组合在一起作为店招。并在2000年1月,正式进行了工商注册,成立了醒醒田螺店。

2010年12月,彭女士与梧州人陈先生签订“醒醒田螺”制作、销售代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彭女士授权陈先生作为“醒醒田螺”南宁市区总代理,并由彭女士提供“醒醒田螺”的制作技术、配料等。

结果到了2011年3月,南宁市醒醒田螺公司便依法注册成立,而陈先生摇身一变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南宁市醒醒田螺公司便提出指定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第43类服务上的“醒醒田螺及田螺图形”商标的申请。且于2012年11月被核准注册。

于是纠纷因此而来啦,2014年6月,彭女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提出对该枚由南宁市醒醒田螺公司注册在第43类服务类别上的“醒醒田螺及田螺图形”商标进行无效宣告的请求,主张这枚商标是在相同及关联服务上对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醒醒田螺”商号的恶意抢注,一方面,醒醒田螺公司与彭某之间具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醒醒田螺公司在明知彭某商标的情况下抢注商标,明显存在主观恶意,另一方面,该商标与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其注册并用于宣传,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而南宁市醒醒田螺公司的上述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的行为,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彭女士请求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醒醒田螺公司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使用诉争商标,损害了彭某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先注册。综上,商评委于2015年5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醒醒田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彭某在餐饮等服务上使用“醒醒田螺”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影响亦及于同广西当地田螺小吃相关的餐饮服务,加之醒醒田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应认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醒醒田螺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同名引发的纠纷当中,最常见的便是抢注他人商标了,遭遇这种情况,原商标使用者往往气苦不堪,明明是自己先使用的商标,好不容易打出一点知名度,分分钟被同行或其它利益相关人抢注了,这事搁谁身上都不好受。可是话说回来,面对商标被恶意抢注又该如何证明自己权益、夺回商标专用权呢?

什么是商标的恶意抢注?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把他人在某个行业或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商业域名、商号等标识注册成商标的行为。

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一方面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外,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也会给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什么会有人恶意抢注商标?

从被抢注者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是因为被抢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有的企业认为办理商标注册手续过程漫长,还需支付费用,因而不愿办理;有的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影响力不够大,想等商标影响力扩大后再注册……诸如此类其实都是没有商标保护意识的体现。因此白白给他人留了“空子”钻。

从抢注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抢注者无外乎是为经济利益所驱动。

一方面抢注他人已经成名的商业标识为己所用,可以省去不少宣传费和品牌的培育费用,一方面可以直接“冒名”瓜分甚至接手他人辛辛苦苦打下的市场和口碑。

知名商标的培育需要较长的时间和极大的经济投入,而抢注他人已成名的商标,将其用于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则可以坐收渔人之利。

那么,假如你突然发现市场被同名产品占有,怀疑是自己没来得及注册的商标被人恶意抢注了,你要如何证明这件事呢?

如何证明别人是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需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方式通常包括:

1、判断注册人注册商标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自己使用即是用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上,通过判断注册人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和被抢注者的产品构成相同或近似,来判断其恶意;

2、通过注册人对商标原使用者提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的“邀约”来判断其恶意;

3、通过注册人直接控告原商标使用者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行为判断恶意。

其次,需要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认定方式有:

1、注册人需与原商标使用者是同行的关系。

2、注册人是否有与原商标使用者有过曾经合作的背景。

3、无论是地域还是行业,注册人是否对于原商标使用者来说,是属于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是否在进行管理工作或在观察竞争对手的过程中,有途径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

证明了他人恶意抢注商标还不够,因为恶意的商标抢注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并严重损害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原使用者还要主动发起维权,才能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那么,有哪些方法可以抵抗恶意抢注、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呢?

面对恶意抢注如何维权?

1、商标异议——如果抢注商标还在初审公告期间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无效宣告——如果抢注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3、商标撤三——若对方只是抢注商标打压自己,而抢注商标后连续三年未正常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撤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此外,更需要企业针对自身采取预防措施。

因为除了需要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恶意抢注之风兴盛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薄弱。所以为抑制商标抢注之风,企业自身也需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身的文化品牌:

1.应及早进行有关的商标注册。在商标被抢注后,即使寻求撤销或其他救济手段,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注册是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2.需要仔细研究、确定注册的商标类别。企业必须明确哪些方面的商标需要注册,才能对品牌施以有针对性的、全面的保护。

3.做好商标遭抢注的应对方案。首先,必须及时把握商标公告期的异议机会及采取早期救济措施。媒体应设有相应的法务人员常常关注此类公告,及早发现并采取救济措施。其次,媒体应该寻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如果媒体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管它是否注册,商标所有人都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的权利。

总而言之,商标就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义不容辞。而比起发生抢注之后再来维权,及早注册商标才是预防企业无形资产受损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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