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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加装遮阳篷酿事故 合肥一车主赔偿14多万元

大皖新闻 17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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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连日来,合肥市积极宣传引导并协助市民拆除违规安装的遮阳篷。12月16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加装遮阳装置引发的剐蹭车辆或行人而引起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在少数,有些车主被判担全责,赔偿十余万元,有些车主甚至因犯交通肇事罪而获刑。

案例1:装有遮阳伞的无牌电动车撞上行人,被交警认定全责

2020年4月28日12时10分左右,80后余某某骑着一辆装有遮阳伞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合肥市长江中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梅山路交叉路口西侧人行横道时,遇到刘某某沿此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电动车右侧前部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摔倒受伤,车辆也受损。

2020年6月5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被告余某某不服事故认定,提出复核,2020年7月3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复核结论:维持蜀山大队对该案的认定。

刘某某经安医附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出院后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刘某某将余某某告上法庭索赔233689.11元。

合肥市蜀山区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某某超速行驶,且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遮阳伞,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自身就存在右髋关节股骨头坏死,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外力作用,刘某某当前的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遂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判决赔偿142312.7元。

案例2:驾驶安装遮阳篷的电动车超车酿事故,被判担主要责任赔偿3000多元

2019年8月23日16时08分许,被告童某某驾驶加装遮阳装置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芜湖市弋江区利民中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奥韵康城路段,超车过程中,其车辆右侧中后部与韩某驾驶的同向行驶至该处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左侧后部及其驾驶人发生接触,致韩某和当时站在韩某所驾车上的原告袁某受伤,两车受损。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交警大队经调查后于2019年10月14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某某、韩某均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袁某不负事故责任。韩某因对该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向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交警部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分析认为,童某某驾驶加装遮阳装置的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行驶,且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韩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且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童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童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车行驶过程中与韩某所驾超速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已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应依此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该全部损失的70%即3019元。

案例3:电动车遮阳篷与自行车刮拽,致对方车主受伤后逃逸,女子获缓刑

2020年5月5日8时3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加装遮阳蓬的电动车沿合肥市四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路交口,在由辅路行驶至主路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加装的遮阳篷右侧后部与自行车左侧前部发生刮拽,造成黄某倒地受伤,被告人王某某回头观望数秒发现其受伤倒地,未及时报警和对被害人实施抢救措施,后骑车离开,后于2020年5月7日在金域华府小区附近被民警查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因交通事故致人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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