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眼前朋友们对“工作分配四步法”大致比较注重,你们都需要知道一些“工作分配四步法”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在网摘上收集了一些对于“工作分配四步法””的相关知识,希望看官们能喜欢,你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证据收集四步法
转自:iCourt法秀
作者:吴婷婷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收集和组织证据,是诉讼律师的日常工作。入了这行,大家对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的分配、出证的规则都不陌生。但在实务中,最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依然是:这个案子我们要收集和提交哪些证据?
今天,笔者将以行政诉讼案件为例,为大家介绍诉讼案件证据收集的四个步骤。假设我们对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服,要对该行为提起诉讼,如何举证?被诉的行政机关又应如何组织提交证据?
第一步 确定举证责任
在一个诉讼案件当中,首先要确定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哪一方。这关乎证据收集的方向、路径以及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双方都能举证,但举证责任在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行政机关一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举证责任确定后,我们就要着手梳理证据收集的思路。前文说到,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从哪些角度来组织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步 确定证据框架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依据职权、按照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因此,行政机关需要围绕职权依据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作出程序的证据材料、作出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四个方面举证说明行政行为合法。
这就是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一方的证据框架。通俗来说就是:我是谁、我干了啥、我咋干的、我依据什么干的。
光知道框架远远不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可能存在内部多科室相互配合的情况,这意味着行政行为的证据可能保存在不同的科室。因此需要案件承办人非常清楚证据框架下应该有哪些具体的证据材料,确保收集到的证据是齐全的。
那么,如何确认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呢?
第三步 去“大前提”里找答案
“大前提”是演绎推论中包含一般性知识的前提,在法律实务的三段论中,我们找的“大前提”一般指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么说可能有些抽象,我们以如下案件为例具体讲解。
2022 年 12 月 13 日,刘某向镇政府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补偿安置协议。2022 年 2 月 12 日,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刘某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刘某不服该答复,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是行政诉讼,故由镇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即镇政府需要证明本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按照前文的证据框架,我们来看如何从“大前提”中确认在本案中要收集的证据。
(一)职权依据的证据材料
1、大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上述大前提规定了哪些主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哪些主体申请信息公开。镇政府对照大前提,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本机关是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适格主体,在收到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办理相关事项的职权。
2、证据材料
证明本机关属于一级人民政府的材料,即法人主体信息。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三定”方案等。
因法人主体身份信息一般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环节已提交,故在有的案件中,不再专门列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目录里。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本案认定的事实是“政府信息不存在”。我们来看一下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1、大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从该规定可看出,要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需要经过检索。因此,镇政府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充分检索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证据。故收集证据时我们需要和承办人确认,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前,都做了哪些检索工作,体现检索工作的证据都有哪些。
2、证据材料
现场查找纸质档案的记录、线上查找电子档案的截图、抑或视听资料等。以实际开展的检索工作为准。
(三)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合法。因此我们需要确认是否有“大前提”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按照怎样的程序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1、大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通过上述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程序是:收到之日—— 20 个工作日——经同意延长答复期——延期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相应地,我们也就需要收集每个环节对应的证据材料。
2、证据材料
( 1 )刘某提出申请时间的证据,如:刘某邮寄申请表的凭证、镇政府签收日期凭证;
( 2 )负责人同意延期的证据,如:负责人同意延期的审批表等(答复日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 3 )延期已告知申请人的证据,如:延期告知书及送达凭证;
( 4 )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证据,如:答复书及送达凭证。
(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这部分材料可单独罗列,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依据、程序依据、处理依据等分类列明。
通过以上举例可知,证据收集的基础思路分三步:第一步,确认举证责任;第二步,根据举证责任确认证据框架;第三步,从“大前提”中梳理证据框架的具体内容。
有了证据收集的基础思路,我们还要进一步确保证据充分,需要进一步考量:1、哪些证据是优势证据;2、收集的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3、收集的证据是否清楚且有说服力。
第四步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物业用房出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开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所以,该案的“大前提”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大前提”的规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包含: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分行为的证据;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分行为未经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据(擅自处分);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分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据。
进一步的问题是,有的证据是通过常识就能知道应该有哪些证据,比如处分的证据,大家很容易知道买卖合同、能体现交易的材料等可以作为“处分的证据”。但有的证据却不一定。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哪些证据能证明某一部位就是“物业共用部位”。当证据材料不是显而易见的类型时,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我们一起来看几个示例:
【示例 1 】载明案涉部位属于物业用房的规划许可证
这份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涉部位就是“物业共用部位”。规划为物业用房就一定是“物业共用部位”吗?我们还是用“找大前提”的思路,查看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没有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判定标准,以帮助我们判断这份证据能否单独认定违法事实。
于是,我们可以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 修正)》。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等。”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得知要证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分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就要证明该部位、设施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已被其他权利人所有。
基于此再看【示例 1 】证据,“载明案涉部位属于物业用房的规划许可证”虽能直接证明该部位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但无法直接证明案涉部位没有被其他权利人所有或不属于业主专有。仅凭【示例 1 】证据不足以说明违法事实成立,说服力不足。我们需要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收集证据,确认作出处罚决定前哪些证据能证明:1、该部位不符合上述专有部分的规定;2、该部位没有被其他权利人所有。
【示例 2 】不动产登记材料中的房屋登记表
该份登记表体现了案涉部位属于“不颁发所有权证”部位,即不能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因此,该份房屋登记表能直接证明截至登记表作出时间,案涉部位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但该份证明没有完全排除作出处罚决定时,案涉部位可能为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可能。
因此,仅收集到【示例 1 】和【示例 2 】,证据的说服力尚不足,且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还不够充分。实务中,类案调查过程中,事实认定的证据除了【示例 1 】和【示例 2 】,常见的还会有现场笔录、调查笔录、案涉合同等。但无论何种证据类型和内容,都必须要围绕“大前提”对于事实认定的规定展开,做到清楚、有说服力、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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