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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标准(内部培训PPT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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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征兵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ef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涓囊宾或损伤及其后选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瘀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瘀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瘀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领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日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in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莹宿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夕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油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瘀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第四十七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012/L,女性3.8~5.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去: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Eu/d(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沟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痛、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全国征兵网、军武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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