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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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7 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教育局对 2013 年印发的《南昌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教师将接受学生、家长无记名评议打分,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形象、为人师表、教育教学、廉洁从教。
南昌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的对象为南昌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在职教师。上述学校其他在职人员、教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在职人员参照执行。
考核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 : 爱国守法 爱岗敬业 关爱学生 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终身学习 江西省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考核结果
优秀(90 分以上) 合格(60-79 分) 良好(80-89 分) 不合格(59 分以下) 优秀等次不超过 20%
根据规定,教师存在 " 江西省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 所列举的行为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查实,实行 " 一票否决 ",师德考核直接定为 " 不合格 "。
考核程序
组织学生、家长无记名评议打分
师德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时考核主要以日常监督为主,重点是对群众反映的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各学校每年应对教师违反师德的行为进行登记,并在年度考核时纳入师德考评结果。年度考核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学年末组织一次,依考核程序进行。
自我评价(权重 20%) 由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南昌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表》。
服务对象评议(权重 50%) 组织学生、家长对被考核人进行无记名评议打分,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形象、为人师表、教育教学、廉洁从教,重点是负面清单规定的内容。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在其所教班级中随机抽取一个班进行评议。评议时学生参评人数不低于全班人数的 90%,家长参评人数不低于全班学生人数的 70%。小学一、二年级和幼儿园教师不开展学生评议。
考核小组评议(权重 30%) 师德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参照教师自评及服务对象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师德表现,综合评分。
确定等次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在教职工范围内通报,获得优秀等次的教师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存档备案
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在 7 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录入系统,提交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权益维护
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结果使用
连续两年不合格 调整岗位或高职低聘
对师德考核为 " 优秀 " 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和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师德考核必须是优秀。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等环节实行 " 一票否决 "。" 一票否决 " 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师德考核 " 不合格 " 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或连续两年考核 " 不合格 " 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市教育局要求,建立师德考核结果使用联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开展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及其他与教师相关的评审评选活动,必须将师德考核要求纳入必要条件,并在评审评议时审核教师年度师德考核结果,未经审核的不得对外公布。
江西省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有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思想。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离岗离职找人代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作为,任由事态发展升级,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讥讽、歧视、侮辱幼儿。
(七)对幼儿实施猥亵、虐待或者伤害。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参加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故意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
(十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他违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中央权威、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言行,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等。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擅自离岗,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讥讽、歧视、侮辱、虐待学生。
(六)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在发生校园欺凌和影响学生安全、学习、生活等事件时不作为,任由事态发展升级的,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组织、诱导、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参与、协助培训机构招生,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信息。
(九)在入学、转学、编班和资助奖学等工作中接受宴请,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收取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十一)在招生、考试、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文 /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廖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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