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在我们对“美国雷曼公司经营模式”大体比较关心,姐妹们都需要学习一些“美国雷曼公司经营模式”的相关文章。那么小编也在网摘上收集了一些对于“美国雷曼公司经营模式””的相关知识,希望小伙伴们能喜欢,姐妹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一是新的金融经营模式及其蕴含的风险未引起足够重视。危机前,美国以“发起—分销”模式、影子银行超速发展为标志的新金融模式过度发展。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采取出售、资产证券化、购买信用衍生产品等方式,将贷款及其风险进行了所谓的“转移出表”,改变了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风险特征,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
二是金融机构杠杆率快速提高。危机前,金融机构用少量的自有资本和大量的批发性融资来筹集运营资金,杠杆率(总资产/自有资本)不断升高。据统计,2007年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平均杠杆率约为40:1,这也就意味着区区2.5%的资产损失,便可使这些投行濒临破产。2008年初,雷曼兄弟的杠杆率仍高达32倍。这使得雷曼兄弟的资产负债表极为脆弱。
三是金融机构风险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在长期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下,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上升,风险的跨周期定价被低估,利润增长点大量转向了高风险业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雷曼兄弟从过去的专注于发行、承销等传统投行业务,转向从事金融衍生品及房地产抵押债券等业务。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抵押债券都属于难以估值、流动性差的三级资产。
四是金融监管理念和工具滞后,监管失灵。其一,影子银行等高风险、高收益业务未能引起足够的警惕。危机前,华尔街的薪酬机制过分鼓励“挣快钱”,金融企业对利润的追逐超出了他们的风险抵御能力,大量风险游离到监管体系之外,但监管当局没能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伞形监管体系对日益发展壮大的特殊目的实体(SPV)、场外衍生品交易、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业务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其二,过度放松管制,特别对混业经营后的系统性风险监管不力。其三,监管不作为是爆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对于随处可见的预警信号,没有一家监管机构采取实质性行动去遏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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