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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未开业就被清退 损失谁担

青海法治报 13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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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这是怎么回事,我钱都交了,设备也买了,现在你和我说开不了业?”

签订加盟合同,协调开设便民网点,自行出资搭建场地……一切准备就绪却被要求退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起缘由

还未开业就被清退

2021年11月,自主创业的王晓亮想要经营零售店,了解到江游公司有项目可以在小区内开设便民网点。随后,通过朋友引荐,王晓亮同江游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由江游公司负责联系、协调开设便民网点的小区,王晓亮自行出资搭建场地,经营期限为一年。2021年11月26日,王晓亮交付了场地费后,进驻西宁市城北区某小区,开始搭建彩钢房,准备店铺开业工作。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2月底,江游公司因同该小区业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撤出,导致王晓亮的便民网点还没开业就被一同清退。

“这是怎么回事,我钱都交了,设备也买了,现在你和我说开不了业?”

“我们正在协调,别着急……”

2022年3月底,江游公司向王晓亮出具保证书,承诺如无法进场则退设备费并按实际使用场地的时间退还剩余场地费。时间一天天过去,王晓亮始终没有等到进场的消息,每次找江游公司讨要说法,都被各种理由推脱,不是说店铺面积太大没谈成功,就是说需要更换开设便民网点的小区。

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开设便民网点的小区需要达到何种条件也没有作明确的约定。2022年底,双方约定的经营时间已经过去,王晓亮的便民网点一直没有成功开业。王晓亮要求江游公司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王晓亮起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被告不同意退款赔偿

今年5月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王晓亮诉称:“被告江游公司承诺为我进驻小区办理经营手续,但我还没开业就被清退,我多次询问、催促江游公司办理小区选址及进场事宜,江游公司多次以‘好事多磨’‘正在谈’等理由推脱,一会儿说我要求开设的便民网点面积过大,一会儿又说要更换小区。我要求的面积已经从原本约定的30多平方米缩减到了20多平方米,也对小区选址做了让步。场地费、设备款、彩钢房款、货架款、门牌及进场费我都付了,还储备了货品。现在不仅便民网点没有开成,自己还赔进去不少钱,囤的货品也没有如期卖出去,江游公司应该退款并赔偿我的损失。”

被告江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的便民网点没有开设成功,有部分原因是和小区业主没有达成共识,但根本原因是王晓亮对入驻小区的要求过高。去年7月,在原定小区无法搭建便民网点的情况下,我方也提供了积极协调其他小区供原告选择,但是王晓亮都不满意,所以便民网点才迟迟没有开业。王晓亮未开业前私自进货、囤货,产生的损失不该由我方承担。同时,王晓亮于2021年11月进驻西宁市城北区某小区,到2022年2月底,王晓亮的便民网点已实际使用了几个月。小区便民网点没有开设成功的原因并非我方原因造成,所以,我方不同意退还款项,更不应赔偿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

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2021年11月,王晓亮与江游公司约定加盟便民网点,王晓亮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即向江游公司支付了场地费、设备费等,应视为便民网点加盟合同系原告与被告订立。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被告承诺为原告进驻小区经营办理相关手续,但原告被清退,原告多次询问、催促江游公司办理小区选址及进场事宜,江游公司却迟迟没有履行约定。虽然江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王晓亮要求开设的便民网点面积过大、对入驻小区的要求过高,但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和王晓亮向江游公司支付门头费、门牌及进场费的行为可以看出,江游公司对王晓亮开设的便民网点面积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原约定开设30余平方米的便民网点,在被进驻小区强制清退后,王晓亮已就此约定进行了让步,即同意按照20平方米开设便民网点。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江游公司虽为王晓亮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数个小区,但江游公司屡次以各种借口拖延,未能协助王晓亮进场经营,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开设便民网点的小区应达到何种条件并未明确约定,但可以看出王晓亮始终积极催促江游公司协助办理进场经营事宜,对于双方在中途拟商定进场的小区,王晓亮亦不持异议且希望尽快进场,故江游公司主张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王晓亮要求开设的便民网点面积过大、对入驻小区的要求过高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合同未能履行的主要原因系被告迟延履行协助进场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口头合同已无实际履行之意义,且双方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不存在合作的基础,故对原告王晓亮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江游公司是否应退还王晓亮各项费用及赔偿货物损失的问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于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返还及赔偿的款项,被告江游公司于2022年3月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如无法进场则退设备费并按实际使用场地的时间退还剩余场地费,该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应退还费用的补充约定,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应按照原告实际经营期间占合同约定的总经营期间的比例计算,双方均认可原告实际经营时间约3个月,则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场地费。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门牌和进场费、门头费的诉讼请求。原告交纳费用,目的是享有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持续使用经营场地的权利,因被告无法提供经营场地,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在剩余合同期限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被告应按照未能履约的期间向原告返还相应比例的款项。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数张进货单据均未经被告确认,原告虽提交了若干照片以证明货物囤积、滞销,但照片无法体现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货物数量及价值等详情,故因撤场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及现场损失是否实际产生、数额多少均难以考证,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3条、第5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王晓亮与被告江游公司的便民网点加盟合同;被告江游公司返还原告王晓亮场地费、设备费、门牌和进场费、门头费合计54125元。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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