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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斯:论符号特性

思想与社会 276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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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面这个写于1873年的简短手稿里,皮尔士像在其作品的任何地方一样,清楚地表明他并非一个强调符号任意性的符号学家。每一符号,甚至对未来事件的预测,都与其所表象对象有一种“物理联系”。他在文中归给符号的三个特点——物质性、纯粹指示性应用以及诉诸心灵——同时符合1867年“新范畴表”中的三个范畴,他最终将这三范畴概括为第一性、第二性与第三性。手稿结尾再次肯定了皮尔士1868年《对于据称为人所具有的某些机能的质疑》一文中的主要观点,在那里他持议,即使我们的思维(“观念”)也具有符号的特点。

符号是这样一种对象,这种对象对于某个心灵而言指代着另一对象。我希望描述一下符号的特征。首先,跟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一个符号必须有属于它的一些性质,无论将其视为一个符号与否。所以,印在纸面上的词是黑色的,有几个字母拼写而成,而这些字母又有特定形状。符号的这种特点我称为其物质属性。其次,一个符号必须与其所意指之物有某种真实的联系,使得当这一对象呈现,或者正如这个符号意指其所是的那样时,这一符号将如是意指之,否则则不然。我的意思最好通过例证来理解。风向标是风向的符号。除非风使其旋转,否则它就不是风向的符号。

每一符号与其对象间都会有这样一种物理联系。举一幅人物肖像为例。这幅画是其想要描画的那个人的符号。它之所以是那个人的符号,是由于它与那人相像:但这还不够——不能说任何两个相似的事物,其一就是另一个的符号,但这幅肖像之所以是那个人的符号,是因为它是仿照那个人画的而且表现着那个人。这一例子里的联系是一种间接的联系。那人的模样在画家的头脑里形成了某种印象,而这一印象成为某种动力,促使画家画出这样一幅如其构思描画那样的图像,因此这幅肖像的模样实际上是其所要描画的那个人的模样所产生的效果。一个模样通过画家心灵的中介产生了另一个模样。

再以就任一事实问题所作出的命题为例。这个命题由这个事实产生或决定。事实业已被观察到了,由此产生了对这一事实的感知,而这一感知转而使我们作出这个命题。然而这个事实或许并非是直接被感知到的。命题也可以是一个预言。在那种情况下就不能说随后的东西产生了先于它的东西,即这个预言,但是假如事件已经得到预言的话,那就说明对此事件的原因已经有了某种认识,而先于此事件的这同一个原因同时也先于产生这个预言的心灵的某种认知,因此在这个符号与其所指事物之间也存在一种实在的因果联系,尽管这种联系并不在于一个是另一个的结果,而在于两者都是同一原因的结果。

我将符号的这种特点称为其纯粹的指示性应用。第三,一个符号要成为符号所必需的是,它应该被视为一个符号,因为只有对于那个如此考察的心灵而言它才是一个符号,而假如对于任何心灵而言它都不是符号的话,那它就根本不是一个符号。它必须首先以其物质属性,但同时也以其纯粹的指示性应用为心灵所知。这个心灵必须设想它是与其对象相联系的,如此才有可能从符号到事物进行推理。

现在让我们看看符号之诉诸心灵意味着什么。它在心灵中产生某一观念,这个观念即是它乃所指之物的符号的观念。而观念本身也是一个符号,因为一个观念既是一对象又表象着一个对象。观念本身有其物质属性,这个属性就是思维中存在的感觉。这样,红与蓝仅在感觉中有差别。这种差别与外部世界里被称为红的事物与蓝的事物之间的区分毫无类似之处。那些外在事物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其粒子震动的速度。感官为了辨明这两种情形,在感觉中必然应该有某些差别,但是就感觉的差别而论,红的事物所产生的特别感觉之震波长点还是短点,完全无关紧要。

凡看起来红的东西也可能看起来是蓝的,反之亦然,然而表象却会同等地忠实于事实。因此纯粹的感觉只是被认为符号的观念的物质属性。观念与其所表象的事物还有因果关系,否则,便不会有真正的知识。乍看起来,就必然诉诸某个心灵而言,我们的观念与其符号相类似这一点并不十分明显。产生出某些其他的观念,在这些观念中,第一个观念事实上得到复制,除此之外,诉诸心灵便毫无意义,而且根据通常的心灵概念,观念一旦达到意识,这种相关性就完成了。然而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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