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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缺陷责任期

建筑宋律师 219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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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地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提示】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符合发包人的要求,还得通过试验检验,实现发包人提出的功能性要求。因此,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就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个人认为对EPC项目是不适合的。

2.缺陷责任的期限只规定了最高期限为2年,并未规定最低起算期限,所以,约定6个月、12个月都是可以的。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计算。

【提示】

与缺陷责任期不同,部分工程规定了保修期的最低期限,其中: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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