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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块多”也被冻结了,法院是否要给负债人留基本的生活费呢?

壹家 33978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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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在当今社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创新与变革,P2P 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为人们提供便捷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当负债人遭到 P2P 网贷起诉后,账户被冻结,这一情况引发了人们对于负债人生存空间的深刻思考。

有说法称 2023 年我国负债人数约 7.8 亿人,逾期人数超过 4 亿人,逾期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 29%,相当于全国每 3 个人中有 1 个有逾期;失信被执行人员超过 800 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 6% 左右,即每 17 个人中有 1 个被执行。

而在逾期的这4亿人中存在这太多的问题了,比如说,有些负债人早期在P2P网贷平台申请贷款后,不仅被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扣除的利息甚至于超过综合年化利率36%红线的好几倍,而就算是这样,有很多年轻人仍旧偿了债务,但是,在他们偿还债务之后,这些所谓的P2P平台却把他们的个人金融信息出售或转让给了其他的网贷平台、资产公司、催收公司等,这也致使他们虽然还清了P2P网贷平台的债务,可最后却仍旧被这些所谓的资产公司或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恶意催收。

除此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负债人”在单一P2P平台上多次申请贷款,每一次都会被这些P2P网贷平台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比如说,河南的小赵在上海某家网贷平台申请了3000元的贷款,而这家网贷平台在收到小赵申请的贷款信息后在发放贷款时却只发放了2650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350元的利息和服务费,而小赵申请的贷款周期为14天,14天后的还款日,小赵仍需还款3000元,这一进一出的贷款申请模式,小赵就偿付了700元的服务费和管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说,小赵申请的贷款年利率是否超过了年利率36%这个红线吗?据计算,按照年利率36%计算,小赵申请的3000元的贷款按照年利率36%计算的话一个月是90元,而小赵申请的这笔贷款周期为14天,也就是说按照年利率36%计算的话,小赵的这笔短期贷款按照年利率36%计算仅仅45元而已。

那么问题来了,小赵申请的贷款平台明明在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了350元的利息和管理费,而扣除的这350元在小赵还款的时候仍旧需要还上,这就意味着小赵在这家网贷平台上申请的每一笔贷款都存在700元的费用,按照年利率36%利率红线,小赵申请的每一笔贷款都超出了655元,而这655元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债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小赵是有权要求这家网贷平台返还这655元的,可按照小赵在这家网贷平台申请的次数高达35次,所以说,655元X35元=22925元,所以,小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这家网贷平台返还22925元。

小赵最后一期逾期的金额是2650元本金+45元利息=2695元,22925元-2695元=

20230元。

按照我国最新的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这20230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债务,若在负债人要求返还的基础下,P2P平台未按照法律规定返还的话就可自动生成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2024 年 7 月 22 日的 1 年期 LPR 为 3.35%X4倍=年利率13.4%,小赵应该要求这家网贷平台返还27120元,若每年都按照13.4%计算的话那就是6890元X8年=55840元了,若这样依法计算的话,到底是谁欠了谁的钱呢?

其中,有一部分年轻人正面临着一种特殊的困境 —— 原本与他们毫无关系的债务催收电话。

这些年轻人一开始只是频繁接到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的电话,而找的对象却是别人。他们或许会感到莫名其妙,甚至有些厌烦,但起初可能并未太过在意。然而,事情却逐渐朝着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这些催收人员从最初要求年轻人督促亲属或朋友还债,慢慢演变到最后竟直接向这些年轻人催债。

这种转变实在让人难以接受。对于这些年轻人来说,他们根本没有参与到所谓的债务关系当中,却无端被卷入这场债务风波。他们不禁要问,这种债务他们真的应该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年轻人没有与债权人建立任何债务契约,也没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他们没有义务去偿还这些莫名其妙的债务。催收人员的这种行为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严重侵犯了年轻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道德层面讲,即使年轻人与被催收的亲属或朋友有一定关系,也不能将他人的债务强加于他们身上。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让无辜的人来承担后果。这种无端的催收不仅给年轻人带来了精神压力,也可能破坏他们与亲属或朋友之间的关系。

然而,随之而来的却是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一些本应被认定为高利贷、超利贷的 P2P 平台,如今却利用异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负债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负债人的合法权益。

从一开始,这种异地起诉的方式就让大部分 “负债人” 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在起诉之初,他们往往毫不知情,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惊觉自己被起诉了。这就如同晴天霹雳,让负债人措手不及。P2P 网贷平台就这样成为了单方面起诉的主体,完全剥夺了负债人申辩的权利。

负债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起诉,根本没有机会在早期为自己进行合理的辩护。他们可能原本就对 P2P 平台的高利息和不合理的借贷条款存在质疑,但却因为这种突然的起诉而无法及时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也让负债人在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更过分的是,有些 P2P 平台在起诉时,所要求的金额竟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他们利用自己在法律程序上的主动地位,试图获取更多不合理的利益。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负债人权益的公然践踏。

在这些P2P平台起诉“负债人”之后,随即而来的就是P2P平台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后就是“负债人”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金融账户就被冻结了,然而,当前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金融账户的方式上却引发了争议。

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仍能维持基本的生存。然而,现实中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做法却令人担忧。有些法院甚至将 “负债人” 金融账户中的区区十块钱都予以划扣,这种行为不得不让人质疑其合理性。

从生存权利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当法院将负债人账户中的极少量资金都划扣走时,无疑给负债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他们可能无法购买生活必需品,无法支付基本的医疗费用或房租等,这显然侵犯了负债人的生存权利。

进一步而言,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侵犯了负债人的人权。人权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涵盖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当负债人因法院的过度执行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时,他们的人权便受到了损害。

尤其是对于 P2P 网贷平台的起诉行为,其选择不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在负债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而是在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引发了人们对管辖权是否合理的深刻质疑。

从法律角度来看,管辖权的确定通常基于一系列明确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 P2P 网贷纠纷,公司所在地法院可能因为平台的经营活动在此进行而具有一定的管辖权依据;负债人所在地法院则因为负债人的主要活动地在此,也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管辖地。然而,当 P2P 网贷平台选择在一些看似与案件关联不大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时,这种选择就显得十分突兀。

首先,这种选择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不便。负债人可能需要长途跋涉前往陌生的基层法院应诉,这不仅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也可能影响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选择这样的法院可能有其自身的考虑,但也可能引发对其动机的质疑。

其次,这种做法可能引发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如果 P2P 网贷平台可以随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基层法院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判决结果。人们会怀疑这些法院是否真正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还是会受到平台的不当影响。

再者,从法律程序的严肃性来看,管辖权的随意确定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当事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通常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原则来预期可能的诉讼地点。而当 P2P 网贷平台打破这种预期,选择不寻常的管辖地时,就会让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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