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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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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办法》积极回应歇业市场主体的现实诉求,进一步明确了歇业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细化了税务、人社、医保、住建、营商等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办法》规定,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存续,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记者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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