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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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想要一个孩子,我看这孩子和我有缘,就买来抚养,把她当亲生的照顾,最多就算收养啊,怎么就犯罪了?”
【案件回顾】
田某的妻子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8年7月在医院产下两名女婴,因家庭条件困难,无力抚养,田某遂产生将两女婴贩卖牟利的邪念,后田某分别以2万元和12700元的价格将两女婴分别卖给田某甲和高某抚养。
2019年8月,大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田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其他案件,田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供述了贩卖女婴的犯罪事实。同日,田某甲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高某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两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田某甲、高某各自收买一名女婴,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田某、田某甲、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甲、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田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三、被告人高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田某未退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2700元。宣判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田某犯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对田某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均予考虑,量刑适当,田某关于应再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依照上述规定,“亲子亲卖”无论出卖方是谁,只要存在金钱交易,就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父母没有权利将亲生子女作为商品,明码标价进行贩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好心收养”实际上是通过不合法的收养程序,而采取非法收买方式实现得到一个孩子的目的,则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最终也将面临“人财两失、锒铛入狱”的结局。
为人父母只要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孩子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享有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亲生父母都应当对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生活艰难,不是贩卖亲儿的理由和借口。确实无力抚养或者客观原因无法生育孩子的,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送养和收养手续。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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