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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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受理条件: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四)申请材料:1、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2、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五)办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06(文旅)窗口106。
(六)办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
(七)电话:0632-75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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