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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案例19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法家说法 662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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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原文载《刑法的私塾之三(上)》,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第一版,P131-135。转自刑侦案审公众号

甲、乙二人共谋通过围堵的方式杀害丙,甲将丙追赶到一个巷子里,乙则在巷子的另一头堵住丙。甲追上来对丙实施暴力时,丙迅速躲在乙的身后,甲把自己的同伙乙打伤了。

学生:老师,您说偶然防卫无罪,但有老师说这个案件的甲虽然是偶然防卫,但不可能无罪。您怎么解释?

张明楷:说偶然防卫无罪,是说行为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不构成犯罪,而不是说偶然防卫人的一切行为都无罪。

学生:还是有点不明白。

张明楷:在你说的这个案件中,由于乙在对丙实施不法侵害,所以,甲对乙造成的伤害是偶然防卫,也就是说,甲对乙造成的伤害不成立任何犯罪。但是,甲杀丙的行为还是成立杀人未遂。不能因为甲对乙的伤害不构成犯罪,就否认甲对丙的行为成立犯罪。这是两回事。

学生:这么说,偶然防卫还是可能成立未遂犯的?

张明楷:不能简单地说偶然防卫可以成立未遂犯。按照我的观点,所谓偶然防卫无罪,是说甲打伤乙是偶然防卫,就此而言,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但甲的行为对丙的生命造成了危险,所以,甲针对丙成立杀人未遂。但这个时候不能说,甲对丙是偶然防卫因而成立未遂,因为丙不是不法侵害者,甲对丙不是偶然防卫,就是一般的故意杀人未遂。

学生:如果甲要杀害丙时,丙将乙拉到自已前面,才导致甲打伤乙的,结论会有不同吗?

张明楷:即使这样,甲打伤乙也是偶然防卫。

学生:我是想问丙将乙拉到自已面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张明楷: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我觉得完全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只不过丙是要利用甲的行为对乙进行正当防卫。

学生: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甲对乙成立杀人未遂吗?

张明楷:我不清楚他们的结论。如果甲杀死了乙,行为无价值论一般会认为是杀人未遂,但不知道在这种场合,他们是说针对乙是杀人未遂还是说针对丙是杀人未遂。但按理说,他们会认为甲针对乙是杀人未遂。但这样的话,从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发生这一点来看又应当是未遂,于是形成了未遂的未遂。因为把乙杀死了是偶然防卫,属于杀人未遂,但现在没有杀死乙,原本就是未遂,于是就成为未遂的未遂。不知道他们是如何解释的。倘若他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甲只是对丙的杀人未遂,就意味着他们事实上承认了甲的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学生:明白了。

张明楷:倘若张三正在杀李四时,王五没有认识到这一事实,而是以报复动机瞄准张三射击,导致张三死亡时,行为无价值论的通说认为王五成立杀人未遂。那么,王五是针对谁成立杀人未遂呢?显然不可能是针对李四吧,因为他根本没有瞄准李四,也没有想杀害李四,所以只能说他针对张三杀人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犯说的理由是,“张三正在杀人”是一个偶然的事情,因此,王五只是偶然地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我对这个说法存在疑问,因为这种说法的意思是,王五只是偶然地没有造成李四死亡。如果对事实认识错误采取具体符合说,这个时候可能就更麻烦了。

学生:其实,多数人还是因为王五具有杀人故意才想认定他的行为成立杀人未遂。

张明楷:在这个问题上直觉可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起先的直觉也是认为可以将偶然防卫认定为未遂犯,但这个直觉不符合我的基本立场,所以必须重新找直觉。

学生:故意本身就包含了法益侵害的危险,所以,具有故意时就具有了违法性。判断行为是否成立未遂犯,就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故意。

张明楷:这是你的观点吗?

学生:不是,是别人的观点。

张明楷:其他人一般也不会说故意本身包含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吧。我觉得,判断危险时,也可以考虑行为意志、行为计划,但不是考虑故意。行为意志不同于故意过失,有行为意志不等于有故意过失。比如你确信手枪里是没子弹的,而且你的确信是有理由的,可是,其实手枪里是有子弹的。如果没有扣动扳机的意思,危险肯定就小多了,但如果你产生了扣动扳机的意思,危险就增加了。不过,即使在这种场合,如果行为人只是想扣动扳机,但他的手指就是一直没有扣动扳机,危险也不会增加。回过头来说,即使行为人有扣动扳机的意思,也不等于他有故意过失,因为行为人合理地相信手枪中没有子弹。我只是想说明,行为意志不等于故意过失。进一步而言,即使是犯罪计划,也不等于犯罪故意。因为故意要存在于行为时,而犯罪计划一般存在于行为前,不应当将行为前的犯罪计划等同于犯罪故意。犯罪计划的危险性,也不等于行为的危险性。比如,行为人原本计划把毒药给被害人吃,于是到药店买一种毒药。药店工作人员交给行为人的根本不是毒药,而是保健品。于是,行为人将保健品给被害人吃。在这种场合,不可能因为行为人购买药品时有杀人计划,就直接肯定其后面的行为是杀人行为。事实上,后面的行为根本不是杀人行为,因为没有致人死亡的任何危险性。

学生:以前听您讲过这一点。

张明楷:我还要说明的一点是,说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只是限定为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一方面,行为人着手实行的行为对无辜的第三者有危险,而且行为人认识到了这种危险的,即使危险没有现实化,也能认定为未遂犯。我们前面说的就是这种情形。另一方面,说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影响行为人前面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成立犯罪。比如,行为人准备了凶器,前往被害人所在地点,开枪打死了被害人,而当时被害人正在对无辜的第三者实施杀人行为。行为人的这个行为虽然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既遂,但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因为预备犯不需要具备具体的危险,只需要有抽象的危险,行为人准备凶器等预备行为,显然具备抽象的危险,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

学生:这么说来,其实最终的处罚与行为无价值论区别就不大了。

张明楷:取决于法官如何量刑了。

原文载《刑法的私塾之三(上)》,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第一版,P131-135。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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