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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寻衅滋事罪认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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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中,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寻衅滋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中的"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增设了网络寻衅滋事罪。

但是,网络社会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具有复杂的表现形式,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更有一些新型的表现形式,使得网络寻衅滋事罪在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阐述了网络环境下的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具体措施,以完善对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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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环境下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行为人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干扰,导致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本文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特征:

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在传统犯罪中,犯罪主体通常是自然人,而在网络环境下,犯罪主体是通过计算机来进行操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就意味着只有具备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该罪中的犯罪主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利用计算机恶意攻击他人网站、恶意制作虚假信息、发布不实信息等。

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挑衅性。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行为人一般会采取带有挑衅性和攻击性的手段进行攻击;而在侵犯公共秩序时则会采取具有攻击性和挑衅性特点的手段进行攻击。

客观方面

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在网络空间中肆意妄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寻衅滋事行为中,行为人不是直接实施了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是通过计算机恶意攻击行为间接实现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计算机来实施上述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在网络空间中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的寻衅滋事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

网络社会具有开放性、匿名性和平等性等特点,其与传统社会的区别在于:

(1)网络社会的参与者处于平等地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个体,没有权力等级之分;(2)网络社会中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它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获取信息,甚至是瞬间获得大量的信息;

(3)网络社会中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4)网络社会中的信息具有较强的隐秘性。

寻衅滋事罪的“起哄闹事”行为方式范围不明确

《解释》规定,起哄闹事,是指在公共场所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解释》中对起哄闹事行为方式的列举不够全面,这可能导致某些情形下的起哄闹事行为无法适用“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网络社会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具有特殊性,网络社会中的“起哄闹事”与传统意义上的“起哄闹事”存在较大差异。

网络社会中的“起哄闹事”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在网络空间中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而网络环境下的“起哄闹事”并没有明确地列举出哪些行为属于本罪规定中的“寻衅滋事”。因此,网络环境下的“起哄闹事”难以与传统意义上的“起哄闹事”进行区分。但《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其本意是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的发生。

完善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认定措施

(一)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在网络环境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能仅从文字上理解,而要从整个社会生活中进行全面的理解。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做出一些不正确的行为,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人们更容易受到他人言论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对寻衅滋事罪进行认定时还应该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和事件来进行全面分析。

(二)将网络谣言纳入到寻衅滋事罪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人因为不满社会现实而将一些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事情作为事实发布到网络上。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

虽然这种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对公共秩序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对于在网络环境下利用网络手段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应该纳入到寻衅滋事罪范围内进行考虑。

(三)进一步完善网络寻衅滋事罪立法

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家立法精神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对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9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其中第二款主要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款主要针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制定了相应规定。

(四)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发挥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司法解释在定罪量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解释可以使法官对某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明确性,从而正确地适用刑法;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可以纠正法官对某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认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律解释功能。

对刑法中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解释;和对网络环境下的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法解释。

(五)加强对网络秩序的监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网民数量逐年增加。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且网民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网络监管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网络环境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应加强对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的监管力度。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传统寻衅滋事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在网络环境下,传统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得以扩大,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针对网络犯罪行为人所实施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这一点而言。由于网络环境中发生了许多新问题,而且这些新问题与传统寻衅滋事罪所存在的问题有很大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准确适用刑法对网络犯罪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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