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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诩专业的文书,居然连法条都引错

法律出版社 1640

前言:

现时兄弟们对“汇编与或非”大概比较关切,我们都想要了解一些“汇编与或非”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同时在网上搜集了一些有关“汇编与或非””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喜欢,同学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原创: 粥老师 法律出版社

编辑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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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晒出自己的法律文书,各种言辞优美,各种引经据典,各种法理高深……但是,这种炫技的灿烂却掩不住法条引用错漏百出的基本功硬伤。这就好像一位「名医」戴着「Hello Kitty」的口罩开刀,就算他把自己吹成华佗再世,也没人敢上手术台。作为靠润饰他人文字为业的编辑,我们经历过更为严苛的法条引用训练,粥老师在本文里梳理法条引用规范,列举常见错误,以期提高读者诸君法律写作的规范性、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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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用法律名称

【基本规范】

应当使用准确、完整的法律名称,与发文机关公布的文件保持绝对一致。

【常见错误1】

▌示例:

《刑法典》第3条×

《刑法》第3条√

▌错误解析:

在理论分析的时候,可以使用刑法典指代我国刑法,但在将其作为法律依据引用时,应使用官方公布的文件名称。

【常见错误2】

▌示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等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错误解析:

有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司法解释名称特别长,作者[2]在引用时常随意省略,这样做是不对的,因为它凭空创造出一个不存在的法律文件。正确的写法是,在第一处出现时写完整的全称,括号备注“以下简称”。

2.混用法律名称

【基本规范】

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有可能出现名称相似的情况,在引用时应做到审慎、准确,避免误用。

【常见错误3】

▌示例:

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错误解析:

上述两个文件均是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重要规定,且均现行有效。两个文件仅两字之差,在实践中很容易误用。因此,在具体引用时应仔细核对,避免出错。

曾经看过一个笑话,为什么法律人写不出玛丽苏文,因为同样的场景玛丽苏文是这样的:

看见了吗?眼前这片池塘我为你承包了。

法律人写出来是这样的:

看见了吗?眼前这片黑龙江省铁岭市白龙潭乡蘑菇屯池塘(以下简称蘑菇屯池塘)我为你承包了。

法律语言的严谨性要求在第一次出现简称时必须写明全称并括号标注简称。相对于全称,简称有一定的随意度;然而,简称也是滋生错误的温床。

1.简称位置不规范

【基本规范】

简称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标出,不能在第N次(N>1)标出。使用简称后,原则上不能再出现全称。

【常见错误4】

▌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对于“交易习惯”进行了详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合同法解释二》对于“交易习惯”进行了详细解释。√

▌错误解析:

在实际写作中,可以通过搜索关键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以下简称”的方法来避免简称位置混乱的问题。

2.简称随意

【基本规范】

法律文件简称虽没有一定之规,但是也不可过于随意,相对于忠实地援引文件全称,简称的使用更体现了引用者的专业性。

【常见错误5】

▌示例: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通意见》√

▌错误解析:

准确地说,“《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简称也不能算错,因为简称相当于作者给法律文件一个新的代号,如何指代,作者自然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上述表达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这样的简称也比较长,省略不了多少字,起不到简称的作用,在有的需要宣读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中,这样的简称还是比较拗口;另一方面,这一简称也与通常的习惯表述“民通意见”不一致,可能会减损作者的专业性。

3.简称混用

【基本规范】

简称为法律赋予一个新的代号,这个代号原则上应当准确、唯一、可识别,在实践中应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种是多个法律对应一个简称,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每个法律的情况设计区分度更强的简称(如常见错误6)。另一种是一个法律对应多个简称,这种情况下作者要克服自己文风的飘逸,做到统一(如常见错误7)。

【常见错误6】

▌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36条规定……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 √

▌错误解析:

错误示例中的《解释》“三兄弟”,是不是“傻傻分不清”?有的法律文件名称非常长,日常使用频率不高,没有通用的简称,写作时不知如何简称,作者习惯于简称为《决定》《规定》《意见》《解释》等,这种简称要慎用,因为这些是法律文件常用后缀,稍不留神就会出现不同文件同一个简称的问题。因此,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如此简称:(1)全文只有一个如此简称的文件,如只有一个《决定》《规定》。(2)在上下文距离很近的地方(通常是一段内或者一页之内),不容易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使用“该《决定》”“上述《决定》”的表述。

【常见错误7】

▌示例: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修九的规定 ×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刑九的规定 √

▌错误解析:

很多作者没起好“小名”就乱叫,最后都用混了。建议在写作时自己准备一份简称表,随时核对。

1.直接引用有误

【基本规范】

直接引用有两层含义:一是内容上的,一字不差地引用;二是形式上的,一般用引号标出。

【常见错误8】

▌示例: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和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邀约。” ×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错误解析:

错误示例中,出现了错别字、缺字的问题,这都是直接引用中常见的错误。在直接引用时,可遵循“Ctrl+C”加“Ctrl+V”原则,避免技术性原因产生的错误。

【常见错误9】

▌示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错误解析:

条款编号错误属于非常常见且隐蔽的技术性错误,作者在撰写的时候可能已经非常严谨地核对了法条的内容,但是在写条款号的时候“手滑”,写错了。因为通常作者没有检查法条的习惯,对于条款序号也缺乏对错别字那样的敏感,所以这种错误很难被二次排除。

【常见错误10】

▌示例:

《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罪”规定。×

《刑法》第388条“受贿罪”(斡旋受贿)规定。√

▌错误解析:

《刑法》中并没有一个“斡旋受贿罪”这样的罪名,第388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被学界称为“斡旋受贿”,但并不能以此作为法律规定的标准罪名。第388条条旨规定的罪名仍是“受贿罪 ”,因此应当使用“受贿罪”的表述,为了体现与第385条“受贿罪”的区别,可以在后面加注括号,这样是最为严谨、清晰的。

2.间接引用有误

【基本规范】

对间接引用的要求没有直接引用那么高,只要引用的意思准确,具体措辞可以改变。但是,间接引用也不意味着可以自说自话,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常见错误11】

▌示例:

《海商法》第32条规定,下列人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

《海商法》第32条规定,下列人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

▌错误解析:

《海商法》第32条原文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可以看到,两种间接引用都变换了行文顺序,但是错误的示例遗漏了“报务员”。如果是法考的不定项选择题,是不是又要丢分了?间接引用时,要重点审核绝对性、封闭性规定,以免因为引用疏漏而导致错误。

3.时效有误

时效涉及的是法律的效率问题,因而是论述合理性的重要前提,作者在引用法律时,要重点审核时效问题。

【常见错误12】

▌示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错误解析:

现行有效是法条引用的核心要求。法律人应当保持对立法动向的把握,确保自己所引用的都是最新的法条。

对于论述确有必要引用已废止法条的,因注明引用文件的年份,并括号注明“(已废止)”或者“(已修订)”。

1.条款项引用不准确

【基本规范】

条款项的设置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在引用时,不能只重视内容而忽视条款项。

【常见错误14】

▌示例: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错误解析:

只列法律名称,不列条款项,如大海捞针,让读者摸不着头脑。应详细列举具体的条款项,做到精准。

2.款、项误用

【基本规范】

法律规定中,通常用分段的形式表达“款”这一层级,而用“()”的形式表达“项”这一层级。我们发现,很多作者不能很好区分二者,现举例说明。

【常见错误15】

▌示例:

《商标法》第57条第3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错误解析:

《商标法》第57条只有一款,下分7项。

【常见错误16】

▌示例:

《商标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商标法》第6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错误解析:

在一条中如只有一款,下分若干项,则可以直接写第X条第X项,但是如有多款,应注明第X款第X项。示例中,第62条一共有3款,其中,第1款分4项,所引用的是第1款第2项,应指明款和项。

3.指示错误

【基本规范】

除了条款外,章、节等在引用中也容易出现错误,虽然使用频率较低,但也应引起注意。

【常见错误17】

▌示例:

《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错误解析:

《刑法》总则、分则是分别从第1章开始编号的,所以,《刑法》第2章有可能是总则第2章“犯罪”,也可能是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谨性的角度来讲,应该写明是总则还是分则。

上文用了很大的篇幅总结了法律引用内容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最后一部分简单介绍一些技术方面的方法和技巧,可以大大提高引用的准确性。

(一)标准文本的检索及使用

标准文本主要有两个获得渠道:一是正规出版物,二是网络。

1.正规出版物

正规出版物是指法律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法规及法规汇编。按照其准确性依次为:单行本>专业法规汇编>法律注释本>非专业法规汇编>其他出版物。其逻辑在于,根据不同出版物的编辑流程和编写习惯,单行本是最初的版本,一般按照官方公布的权威文本为母本进行编辑。专业法规汇编是在单行本的基础上进行编辑,因中间增加了一道编辑工序,出错的可能性增大。注释本等有作者进行创作,无论作者多么严谨,相当于增加了写作和编辑两道工序,出错可能性再次加大。非专业的法规汇编,如一些非官方机构对某一行业或实务需要而进行的汇编,除增加两道工序外,每一道工序的专业性进一步下降。其他出版物因工序更为繁杂,参与者专业性进一步下滑,出错率更大。

因此,在以出版物作为法律规定来源时,最好的是选用单行本,如单行本太多检索不便,可以使用比较权威、内容全面的法律汇编。

2.网络

网络的优点是便捷,缺点是内容未经严格审核,错误率太高。因此,以网络作为引用来源的话,检索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总结一部分经验如下:

(1)一次检索——不要小看百度。

很多人对百度的检索结果嗤之以鼻,但是小编却建议,当作者没有自己常用的法律数据库时,建议先从百度进行检索。虽然百度没有筛选功能,而且容错率太高,但是百度却可以提供丰富的检索结果,可以供你选择。因此,百度应当作为一次检索的工具,帮你缩小检索的范围,把“问答题”变成“选择题”。

另外,检索的关键词也不容小觑。小编建议,关键词越准确越好,比如,你想搜索《商标法》,关键词不能输入“商标法”,而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输入“商标法”,你得到的很可能是有关商标法的图书、学理介绍以及商标法律师的广告。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官方版本的商标法会出现在第二个搜索结果。

(2)二次检索——用好官方网站。

百度跳出的检索结果总不尽如人意,这时候,你不能偷懒,直接选择比较靠前的检索结果,而要仔细审核,选择官方网站、权威渠道。所谓官方网站就是发布该法律的机关的网站,一般是网址后面有“gov”“org”字样的。

常用的网站包括:

中国人大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检察网:

中国政府网:

个人认为检察网和政府网的界面最友好,准确度也最高。此外,新华网、人民网作为官媒,会对立法动向进行报道,其刊发的法律也是准确、权威的。

对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还可以按图索骥,根据其发文机关登录各自官网,检索结果都比较权威。

(3)三次检索——正确看待非官方数据库的校正功能。

官方网站检索有两个缺点:一是有时候更新比较慢;二是有的信息不全,你可能无法找到你需要的法律文件。这时可以求助于网上的一些数据库,常见的是北大法宝、法律图书馆等。这些网站的特点是,有专人维护,更新较快,格式、内容较为规范,但因网站编辑加工和审核不够规范,难免有错。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完整、唯一来源,而仅能将其作为校准、确认、补充的途径。例如,校订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失效、是否已被修订。

(二)用好工具

用好工具可以提高检索效率,如word。Word是大家普遍使用的文字软件,word本身有很多功能有利于提高法条引用的准确性。

1.用好搜索功能

(1)查找法条——“Ctrl+F”。

当我们想从一个法律中搜寻相关的法条规定,可以使用网页的查找功能。比如,我们想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在已经找到的官网中按下“Ctrl+F”,并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商业秘密”,搜索结果如下:

可以看到,一共有29个关于“商业秘密”的结果。关键词会标黄高亮,一目了然,显示如下:

作者可以进一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筛选,选择自己所要援引的法条。

(2)复制法条——“Ctrl+C”“Ctrl+V”

当我们找到需要引用的法条后,就要根据论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

如果是直接引用,可以简单地将网站上的内容“Ctrl+C”并“Ctrl+V”到word中。注意复制的时候要完整、准确,不要丢字。

如果是间接引用,也建议不要省略“Ctrl+C”“Ctrl+V”的步骤,而是应当先完整复制过来再进行字词的修改,以免手动输入或者部分复制粘贴导致的错误和遗漏。

(3)全文检查

——“Ctrl+F”“Ctrl+C”“Ctrl+V”

全文检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准确性审核,二是统一性审核。

准确性审核,需要将引用的部分与原文进行比对。如果是间接引用,要比较所引内容与原文的意思是否一致。如果是直接引用,建议将所引用的部分“Ctrl+C”,并在原文中输入“Ctrl+F”对话框,如果能够查找到,说明你的引用是准确的,如果查找不到,那一定是你引用的与原文不一致。小编每年核对30本左右图书的法条,之所以没有被累死,就是多亏了这个功能呢。

统一性审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核对法条不要一处一处审核,而应该一部一部审核。举例来说,作者审核自己的文本时,第一个法律是《民法通则》,第二个是《民法总则》……他的正确审核顺序如下:①检查第一处《民法通则》。②“Ctrl+F”检索下一处“《民法通则》”,以此类推,直至全文再无此关键词。③检查第一处《民法总则》。……二是要核对简称:①核对是否在第一处出现时标注了简称。②核对简称是否一致。

2.谨慎使用替换功能

很多作者喜欢使用word中的替换功能,比如,这个法律文件用了简称,所以将全称替换为简称,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参考文献中使用了全称,全文替换会导致引用的错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替换为“民事诉讼法”,文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会变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造成不易排除的技术性错误。因此,在使用替换功能时,应注意两点:第一,尽量用查找功能代替替换功能,一处一处排查,不要统一替换。第二,即使要使用替换功能,也一定要保证替换之后有再一次检查,否则将浪费最后的排除错误的机会。

法条引用是法律写作中最不起眼的基本功,但是却最能反映作者的专业水准和严谨作风。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而准确引用法律可以说是法律生命延展的基础。

本文是小编写给编辑同事的一篇业务文章,但其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等法律人的文书写作应当说也是很实用的,故在此分享。小编致力于法律阅读、写作、出版的经验分享,此后会定期推出专业图书导读、写作技能分享、IP打造成功案例等相关文章,各位朋友有什么想看的、想说的,欢迎关注我们的“法律读写工坊”并给坊主小米粥老师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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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称法律是指广义的作为法律依据之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

[2] 为行文方便,以作者指代写作文书的人,以读者指代阅读文书的人。

— 粥老师策划部分作品展陈 —

刘瑛律师•倾力新作 「重新定义合同:从商业意图到法律文件」

这是一本真正有态度的律界手艺人

写给后来者看得懂学得会的技艺书

Ta让我们一起看穿法律文件的过去

Ta让我们同时洞见商业背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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