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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内十大科技法制事件及解读

德恒律师事务所 195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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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研发投入2.79万亿元人民币,占GDP比例2.44%。2021年我国科技领域重大成果很多,包括天问一号着陆火星、超导量子计算原型机祖冲之号,28nm工艺芯片量产进展,共65540件PCT专利申请量(数量排名全球第一)等。另外,科技应用也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包括各种人工智能技术在冬奥会上的运用。科技界和企业界的努力和进步让人振奋,同时,为科技发展保驾护航的各种相应制度建设和执法也不甘落后,与时俱进发展。笔者整理2021年与科技相关重要法制事件,并对事件本身及影响予以阐述。这些事件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多个方面。

在立法上,我国颁布多部与科技直接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以及《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与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司法解释和种业保护的司法解释。在行政执法上,最大影响的案例是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处罚,对我国平台规范和健康竞争环境将产生长远影响。在司法案例上,最高院的最高赔偿金额的商业秘密案件宣判将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起到很好示范作用,同时,知网平台著作权争议案和饶毅教授名誉侵权案,对学术资源公平利用以及学术讨论名誉侵权边界认识将产生影响。

最后,我们还选择科技产业链上企业融资领域和科技转化运营领域两件事情:一件是对高新特精科技企业融资产生重要影响的北京交易所及其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另外一件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运用而产生的教授亿元捐赠事件。笔者认为这十大事件均是将来可能会对我国科技生态系统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制事件。

1.《科学技术进步法》再次修订、助力科技创新更上新台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进步法》最早于1993年通过,2007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是对该法的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对总则等多个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并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本次修订特别强调科技创新的地位,方向和目标,宏观上科技制度创新和统筹,并特别强调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以及提供相应鼓励和保护人才安排。(1)本次修订提出科技工作的方向和目标。本次修订强调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调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方向和目标是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2)本次修订强调了宏观上制度创新和统筹。本次修订规定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3)本次修订特别强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并做到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两手抓。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

本次修订从法律层面确认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另外,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在具体制度上,对科学技术人员的保护上,本次修订规定,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国家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事务性工作,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时间;同时,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研成果。

科技进步对社会和经济推动非常明显,在国家间竞争扮演核心作用。本次修订从将会对我国科技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活动产生重大影响:(1)本次修订使得科技法律体系更有系统性和全面性。本次修订明确了科研活动明确国家科技发展体系中各主体的作用和义务,并发挥整个体制的综合性作用。首先,整体上,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其次,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而且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另外,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最后,对其他相关主体给与政策支持,包括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2)本次活动特别突出创新作用。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共有105处使用“创新”这个词。《科学技术进步法》将创新与多个不同词汇结合,涉及到创新各个方面,例如,创新体系,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生态、创新效能、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创新规律、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创新规划、创新型国家、创新链、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科学技术进步法》还特别强调从教育源头上抓创新,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另外,在科研层面,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总之,本次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为我国科技创新提供系统性法律规制,助力我国科技创新更上新台阶。

2.两大数据核心法律同一年颁布,数据法律基础体系初步形成

2021年我国数据立法达到一个高潮,两步数据核心法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同一年颁布。2021年06月10日颁布的《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的定义,指明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均为数据。《数据安全法》除去对静态的数据安全提出了管理要求,同时也对动态的数据安全划出了界限。《数据安全法》要求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定重要数据保护目录。《数据安全法》加强对向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的监管,并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目的限制、最小必要、质量、责任等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除个人同意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共同处理、委托处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跨境处理个人信息、重要互联网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均做出相应要求。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现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可携带权,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

数据是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共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个人信息是数据中最特殊的一种,不当利用可能给个人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此,数据核心保护问题是如何平衡数据利用与数据(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而且,数据保护不仅仅涉及个人安全,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因此,这两大核心数据保护法律颁布有重要意义:

(1)《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使得数据立法体系完善一大步。《数据安全法》明确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这两部法律,加上《网络安全法》和《密码法》以及《民法典》、《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构成了数据治理基本立法框架。

(2)202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以及运营者的义务,使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数据处理者履行其对数据的法定义务时有更明确的依据和指导,对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

(3)《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数据合法安全利用和数据交易。《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数据条例》颁布,并成立上海数据交易所,重点是聚焦数据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等关键共性难题,形成系列创新安排。设立当日,数商体系、数据交易配套制度、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数据产品登记凭证、数据产品说明书的五大“全国首发”为破解数据交易“五难”问题理清了方向。

综上,笔者有理由相信,2021年一系列数据立法和活动将是中国数据立法史上一大亮点,为我国数字经济更快更稳发展保驾护航。

3.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受益

2021年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注册成立。北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北交所经营范围为依法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服务等业务。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生效,北交所宣布正式开市交易,至21年年底,共有上市企业82家,总市值达2722.75亿元。北交所是继科创板、创业板之后证监会推出第三个注册制试点板块。北京证券交易所立足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总体平移精选层上市、交易、转板、退市等基础制度,坚持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形成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北交所的创新制度体现在多方面,包括融资准入、交易制度、持续监管、退出安排、交易所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等。

例如,在融资准入方面北交所新增上市公司来源于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通过完善公开发行、定向发行融资机制,丰富市场融资工具,提供直接定价、询价、竞价等多种定价方式,进一步贴合中小企业多元化需求。在交易制度方面,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自次日起涨跌幅限制为30%。北交所坚持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促进买卖力量均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在市场联接方面,在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培育壮大的企业,鼓励继续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坚持转板机制,培育成熟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到沪深交易所继续发展。在交易所本身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方面,与会员制交易所不同,北交所由全国股转公司出资设立,这种公司制管理可以借鉴国际成熟交易所最佳实践,不断优化治理机制。[1]

北交所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北交所是对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牢牢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北交所的诞生和制度创新将会推动一大批专精特新科技企业融资和发展。

4.平台反垄断指南颁布、天价罚款行政执法推动平台规范发展和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2021年02月0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与《反垄断法》的结构高度契合,由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六章组成,共24条,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指南对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了详细的阐释,强调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同时坚持应当进行个案分析。

《指南》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明确了经营者可能利用技术手段、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横向垄断或者纵向垄断协议,阐述了相关案件的分析思路。《指南》重点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平台经济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

《指南》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有针对性地回应“二选一”、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指南颁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在2021年4月和10月对阿里巴巴和美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阿里巴巴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认定美团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违反反垄断法,处以34.42亿元的罚款。另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对其他多家网络头部平台公司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处罚。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平台经济和整个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环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没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平台经济就会失去创新发展的强大活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监管部门落实中央精神,一手完善规则,推动反垄断法加快修订,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一手严格规范执法,查处多起互联网领域垄断案件,产生了良好效果。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将会更有效更有力度执行反垄断法,为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中小企业创新营造更好的公平健康环境。

5.华西医院成果激励政策规定高比例奖励,刘进教授获益热心捐款过亿成成果转化典范

2021年9月27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麻醉手术中心主任刘进教授向医院捐赠1亿元,设立规培专项基金,用于激励住院医师、带教师资,提高住院医师临床能力。看到这样新闻,很多人不禁疑问:一位教授为何有如此大额资金进行捐赠?原来刘教授的专利发明得到厂家的认可,而根据《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九条激励政策(试行)》规定,刘教授可以得到很高奖励,因此有能力进行捐赠。《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九条激励政策(试行)》第二条规定,医院原创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医院提取80-90%的比例用于奖励。2020年至2021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与宜昌人福药业签署了两项专利许可及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5亿元。因两项合同涉及专利均由刘进及其团队研发产出,按照华西医院《科技成果转化九条激励政策》,刘进个人获得了1亿元奖励资金。上述两项成功转化的成果分别是“新型骨骼肌松弛药物”“超长效局麻药”两类麻醉新药。[2]因此,刘教授能获得很高的奖励,也有捐赠过亿的能力。

刘教授热心公益,将自己收入中很大比例捐赠用于培养住院医师,笔者为此由衷敬佩,并相信刘教授行动一定会给华西和中国医师培养带来长远的影响;同时,笔者认为,刘教授转移转化自己科技成果而获得很高奖励的案例也会对全中国的科研工作者很大的鼓舞。刘教授的案例可能会使得更多科研工作者思考怎样将自己研究与企业和实践的技术需求相结合,产生更符合市场需求的科研成果,利用好国家和各科研单位鼓励成果转化的法律和制度,尽快转化成果,为社会和自身均带来好的收益。刘教授的科研思路和技术转化案例将会给科研工作带来示范和引导价值,也会鼓励更多单位制定对科研人员更有利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6.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颁布,知识产权故意侵权将会被有效遏制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解释》规定使用范围是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也就是说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是最重要的两个要素。《解释》明确了之前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提及的故意和恶意为相同意思,并说明认定故意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并列举了几种可以初步认为故意的情形,例如警告后继续侵权的,原被告之前有某种关系的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规定法院应考虑因素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也列举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在满足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核心要素后,法院在计算时需考虑计算基数以及倍数。计数是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考虑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目前几个知识产权单行法均规定在一到五倍之间,因此,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不超过五倍。

侵权赔偿数额低,一方面导致权利人损失难以弥补,另一方面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难以有效遏制。2019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加上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和2015年修正的种子法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均涉及到惩罚性赔偿。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总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这些单行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有不一致的用词,这样背景下,《解释》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解释》的发布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7.农业芯片关系国家安危,加强种业保护力促种业创新和强大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次修订。此次修订重点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2)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3)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另外,在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突出保护种业自主创新。积极通过司法保护推动育种创新,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围绕保护范围、帮助侵权、育种例外等,明确裁判规则。

种业被称为农业芯片,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因此,种业是我国战略性和基础性产业。尽管我国有袁隆平先生及其团队攻克杂交稻壮举,也有中国化工收购全球第一大农药、第三大种子巨头先正达(Syngenta)的大笔收购,而且,2020年我国种业市场规模达552亿元,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种业目前还大而不强。种业存在两大成本,一是高昂的研发投入,二是巨大的法律成本,据PhillipsMcDougall调查,引入一个新的转基因性状的平均研发和法律成本合计为1.36亿美元,其中为了满足监管而需付出的法律成本占比26%[3] 。也就是说种业新品种研发成本高、维权成本也高。近年来,保护难度更为明显,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

因此,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非常迫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涉及多种类型案例,包括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将他人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案、既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体的案件等。经过2021年的立法和执法案例,种业保护将明显加强,也会激发种业权利人投入研发,并积极维护合法权益,推动种业创新。

8.商业秘密侵权最高赔偿额案宣判,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力度明显加强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撤销了浙江高院350万元赔偿金额的判决,改判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总额1.59亿元。

该案不但创造了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而且该案件涉及到商业秘密案件多个法律争议点,包括秘点认定、保密信息非公知性认定,保密措施认定,损失赔偿金额计算方法、诉讼时效、新法旧法适用等。法院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包括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的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流程图,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其中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涉及数量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巨大、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性质恶劣等因素综合做出上述高额判决。

相对于专利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的不足之处包括举证难,被公开后的不可逆性风险等。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也有其优势,例如不公开,保护期限长等,因此,在实践中,无论公司申请多少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可缺少,甚至是知识产权保护核心,特别是化学、生物相关行业。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大大增强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技术秘密的信心。(1)本案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远远超过一审300万元赔偿金额。法院在判决该金额时,考虑到多种因素,特别是侵权规模、被告的销售利润以及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的性质恶劣。由于本案侵权事件是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前的时间,法院并没有适用恶意侵权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尽管如此,本案金额的确定对将来技术秘密案件赔偿金额起到示范作用。(2)法院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实际上否定了以侵权为业的公司的独立人格,精准有效打击了以公司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3)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4)本案对原告举证责任减轻。

本案审判长朱理法官表示:对于秘密点的确认,首先要由权利人对其主张的秘密点进行说明,该阶段证明标准不宜太高,重点是要说明秘密点的主要内容及其与该领域通常信息和一般技能存在的区别。如果权利人做出了合理解释,通常情况下就可以初步认为商业秘密点基本确定,而由被诉侵权人来证明秘密点不成立,提供反证来推翻;如果不能提供反证予以推翻,那么秘密点就可以确定了。

9.中国知网遇教授著作权维权,论文资源垄断再引争议和讨论

赵德馨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师,因自己的100多篇文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录至中国知网并向读者提供付费下载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中国知网(法定名称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院在2021年作出了几十个判决,认为中国知网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需要赔偿,至2021年年底,原告总计获赔70余万。这些案件中涉及到多项著作权法律问题(例如共同作者授权维权问题、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网络环境下适用问题、涉案作品所载的期刊出版发行方是否得到作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也引发社会对中国知网是否涉嫌反垄断问题的讨论。

尽管中国知网在21年12月10日对针对赵德馨起诉一事发布了道歉声明,但其在学术论文提供商的很高市场地位以及下载服务价格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机构的诟病。根据媒体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12月23日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研究、分析具体证据并通过相应的程序作出判定。对于您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予以核实研究。”[4]

中国知网涉嫌垄断问题并非中国独有,也并非现在才开始受关注。几年前,中国知网也因高收费、较同行更高的毛利率以及在学术界的垄断地位引起过争议,例如,2016年3月,因“数据库商涨价过高”,北京大学宣布知网即将停用,并“全力与对方进行2016年的续订谈判”。[5] 在国外,2019年,全球最大的研究机构之一加州大学,宣布将不再每年向全球最大的学术论文出版机构之一爱思唯尔(Elsevier)支付巨额费用订阅其期刊。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外国“知网“,均受到学术机构的诟病,但同时,像知网这样的论文数据库商,确实给广大用户快捷方便使用学术论文资源起到很大作用,获得正常利润也是正常商业操作。因此,各方需要探索一个让作者、数据库企业、读者三方之间的利益更均衡,有利于知识传播,并最大限度增加公共利益的一种机制。赵德馨教授案件虽然不是反垄断案件,但该案件引起的反垄断讨论将会促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对论文数据库平台企业的规制。

10.饶毅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学术讨论和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儿

2021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学术所长耿美玉研究员诉首都医科大学校长饶毅教授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耿美玉提出的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案件起因是2019年,被告饶毅在二个微信群中发文提及原告作为通讯作者的一篇关于阿尔兹海默症治疗的文章造假,并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举报。之后双方在学术期刊上分别发文讨论这篇文章问题。

2021年1月,科技部通报耿美玉5篇论文未发现有造假,但发现论文存在少量图片误用。之后,耿美玉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诽谤贬损涉案文章“造假”,已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二:一是被告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论文发布言论性质上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还是属于学术批评行为;二是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造成原告名誉的损害。对于争议点一,法院认为从医学发展的角度应当允许正当的学术争议和批评,法律不应当加以限制和干涉。由此,被告作为行业专家有权对原告研究成果作出评价。被告的行为并未超出学术评论的合理界限。对于争议点二,被告没有针对原告个人道德和行为品质做出负面评价,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因此降低。

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其次,从原、被告双方事后随即在相关学术期刊和载体上发表学术争议看,已表明双方关于是否造假的争议,实质上是医学研究上的学术争议,而非原告论文是否存在研究手段故意造假的争议[6]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名誉侵权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两位医学大咖学者之间的争议,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从一审判决看,虽然法院认为被告有言辞过激、方式方法不当等问题,但法院总体上是鼓励学术争议,倡导学术诚信,为学术批评设定较为宽松的环境。法院在对被告行为性质论述时,法院肯定学术争议性质,并从多个方面(包括质疑证据、讨论平台、被告质疑公益性以及学术争议价值)予以论述。其中,我们特别注意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超出学术评论的合理界限,因为被告在发布该文件之后公布了相应依据,而且原被告之后在专业刊物(笔者注:《细胞研究》是目前中国影响因子最高的学术期刊)上进行交锋,应属于学术讨论范畴。

另外,法院还特别强调学术争论的价值进行解释,认为从促进学术争鸣以及净化学术风气角度而言,司法应为学术批评设定较为宽松的环境,学术上的争议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公布原始数据、进行重复试验等方式予以澄清,鼓励真理越辩越明。

通过本案,学者在学术争议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名誉侵权行为,提出质疑的人需要在质疑时提出适当证据,并在合适学术平台、期刊或媒介上争议,且主观上不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保持学术争议范围中。本案一审判决鼓励更多学者质疑可能的各种学术不诚信行为,进行学术争议,同时,注意质疑方式,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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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添先进,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科技企业运营、跨境交易、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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