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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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单位一线生产员工属于综合计算工时,我们单位经过申请批准了以半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即半年周期内总工时为1000小时。如果生产部门员工半年期间内,申请了5天法定年休假,那对应的40小时是否计入1000小时总工时小时数?
第一,综合计算工时员工申请法定年休假的40小时数,应当计入总工时1000小时内,如果该员工在半年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了1000小时,如超过此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其小时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第二,法律并没有明确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年休假等相应假期是否计入总工时,但是根据相关的标准计算推理如下:以半年为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的情形为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半年工时合计为1000小时,该计算过程为[365天-11天-104天÷12个月]×8小时×6个月=1000小时。其中,11天是法定节假日,104天是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8小时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6个月为半年月份数,由该公式可知,每半年1000小时中已经包含年休假的工时,因此,如果员工存在休年假的情形,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该年休假期间应当计入工时总数中。
第三,进一步,半年计算周期内总时长为1000小时中,仅不包含11天的法定节假日。如果综合计算工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单位单独按照法定节假日上班小时数,并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300%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另外,如果员工申请育儿假期、护理假等其他相应的假期,也应进入到工时总数中。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涉及加班费标准仅有150%及300%两档标准,并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200%的加班费。因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如遇到休息日安排上班,视为正常出勤,只要在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未超法定标准上限,均不视为加班。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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