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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打牌=违法?带你彻底搞清楚!

晋州普法 2773

前言:

现在看官们对“扑克牌算牌”大致比较重视,兄弟们都想要学习一些“扑克牌算牌”的相关文章。那么小编同时在网络上搜集了一些关于“扑克牌算牌””的相关内容,希望姐妹们能喜欢,各位老铁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很多人一直搞不清楚哪种打牌会被处罚?一般的打牌为何被处罚?今天,笔者带你彻底的搞个清楚。包括全国各个地方标准。公安机关认定赌博违法分成两步:第一步,确定属于赌博性质;第二步,确定达到数额标准。只要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即认定赌博违法。下面分别看看公安机关是如何来认定赌博违法的。如何确定属于赌博性质?公安机关确定是否具有赌博性质,主要标准是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依据在哪?看看规定:【第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注意到没?前一条是否定属于赌博的条款,后一条是肯定属于赌博的条款。判断的唯一核心就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有以营利为目的,即在性质上属于赌博。

那么,什么才是以营利为目的呢?这个问题十分之重要!因为理解不同,处理千差万别。

首先,我们看看权威部门的解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份,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我们看看现实当中的解读。公安人员一致认同以营利为目的是指:抽头渔利;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直接参赌获利;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这与上述权威部门的解读一致。但是,对于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主观上是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有时候搞一刀切,直接认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意味着,只要是打牌,肯定是为了赢钱,当然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在这种思维主导下,一些轻微的打牌娱乐活动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赌博犯罪的以营利为目的和赌博违法的以营利为目的不同。赌博违法的以营利为目的判断需要慎重,不然很容易扩大打击面,将一些民间打牌娱乐活动也认定为赌博违法。所以,笔者赞成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的解读。

如何确定达到数额标准?

赌博行政违法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赌博违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以营利为目的上面已详细解释了。对于如何认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放在以前,从上到下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为规范执法,公安部于2016年下发了《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均要制定地方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各地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各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中,均规定了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具体标准。笔者前段时间正好搜集了各地的标准。最低的100元都属于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最高的2000元才属于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分享如下:

什么打牌=违法?具有赌博性质+达到数额标准=赌博违法。相信只要你认真读完了这篇文章,你就搞清楚了。最后,希望大家少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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