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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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春城讯昆明最潮的地方在哪里?顺城街区绝对能凭实力坐上头把交椅。摄影爱好者们走上街头,将街拍人物照片上传至微博、朋友圈等社交软件。但也有网友提出质疑,照片很“吸睛”,但是不是有侵犯肖像权的嫌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龚成贵律师表示,《民法典》对于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充实与丰富,对肖像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街拍,也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记者:首先,请龚律师和我们讲讲什么是肖像权?
龚成贵: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早在1992年《秋菊打官司》电影拍摄时,摄制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正在街上贩卖棉花糖的贾某摄入镜头。电影公映后,贾某因致函未获答复,便将青年电影制片厂及导演张艺谋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贾某被摄入镜头部分并无独立商业价值,从而判决确认该电影未侵犯贾某肖像权,但判令剪除电影中贾某的镜头,并判赔贾某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创立,很好的回应了现在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彰显了对“人”的进一步关注,同时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
记者:《民法典》实施前后,我国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有什么变化?
龚成贵: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要求“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意见》第139条也将“以盈利为目的”作为侵权认定前提。所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成为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关键,而《民法典》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记者: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怎样避免“街拍”的风险?
龚成贵:当下流行的街拍,在没有经过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拍摄的,即便是肖像权人同意被拍摄,但拍摄者将其拍摄的内容公开的行为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还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上使用的各种各样以他人肖像为基础的表情包,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记者:那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龚成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合理实施上述行为,是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
掌上春城记者:杨梦奇
责编:黄璐
编审:李星
终审: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