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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人命,“攻守同盟”终被击溃,时隔20多年,嫌疑人跪在了被害者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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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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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固特别顽固

就是你跟他说话他不理你

他完全不开口

值班夫妻深夜遇害

1999年12月的一天早上,在江苏省句容市郊区的一个储蓄所内,值班人员祝佳有(化名)和他的妻子被发现在卧室内不幸遇害。储蓄所的保险柜被撬开,9000元现金也不翼而飞。

祝佳有夫妇是储蓄所的代办人员,白天处理储蓄所业务,晚上值班就在二楼休息。案发前,祝佳有一家人生活美满,夫妻俩收入稳定,两个儿子也都考上了大学。案发后,祝佳有单位做了一系列的善后工作,为他们的两个儿子发放了抚恤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经现场勘查,警方推断嫌疑人至少有3人,年龄在30岁上下,中等身材。当晚他们翻墙进入储蓄所院子,用撬棍压弯窗户钢筋,卸掉玻璃潜入屋内,残忍杀害了值班人员,并盗取了保险柜里的9000元现金。

虽然现场留下了重要物证,但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没能锁定嫌疑人。警方以现场为中心,对周围3万多人口逐个排查,但还是没能及时侦破此案。

40多公里外的一起相似案件

案发半年后,一起相似的案件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在句容命案发生的4个月前,距离句容40多公里的金坛发生了一起盗窃伤人案件。

1999年8月的一个深夜,在江苏金坛的一个储蓄单位内,值班人员刘某来到卫生间时,被突然出现的3个人用刀、撬棍等袭击,倒在了地上。所幸,刘某被人及时发现,最终被抢救了回来。

金坛盗窃伤人案与句容命案很可能是同一伙人所为。但金坛案件现场几乎没有留下痕迹物证,案件的突破再次受阻。很多年过去,被害人家属逐渐停止了追问,但句容警方一直没有停下对案件的侦查。

重要物证锁定嫌疑人

20多年来,刑侦科技不断发展,民警也在数据库不停比对着在现场提取到的物证信息。终于,在2021年9月,物证信息比对中了一个叫吴兴(化名)的男子。吴兴,50多岁,安徽人,因盗窃被刑事拘留。但据安徽警方介绍,吴兴十分顽固。

面对民警的审讯,吴兴沉默不语。但关键物证已经指向了吴兴,当下警方的任务是通过吴兴找到他的同伙。结合其犯罪经历,警方推断吴兴与其同伙是长期固定的搭配,应当是亲属关系。

于是,民警在吴兴老家展开了调查,果然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2000年4月,在句容命案发生4个月后,吴兴的两个堂兄弟吴华(化名)和吴刚(化名)在河北省的一个储蓄单位代办点实施盗窃,同样使用了撬棍等工具,最后因被群众发现而落网。

当年,吴华因在群众抓捕他的过程中反抗受伤,被判监外执行,吴刚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据群众反映,嫌疑人不止两人。但因为吴华和吴刚的包庇,当年警方没有查实证据抓捕吴兴。

结合3起相似的盗窃案件和现有证据,吴华和吴刚也被警方确定为句容命案的嫌疑人。民警很快找到了两人,吴华正在广东某地打工,吴刚因盗窃正在服刑。

追凶20余载,命案终告破

3个嫌疑人全部到案,但是他们并不承认跟句容命案有关,句容警方调整审讯策略,对3人普及相关法律政策,宽严相济,以攻破嫌疑人的内心防线。

终于,吴华开始交代当年的事情。1999年12月初,吴兴带着吴华和吴刚去了句容并盯上了那个储蓄所,那晚翻墙入内后发现有值班人员,于是直接将其杀害,并撬开保险柜拿走了9000元钱。作案后,3人订下“攻守同盟”,谁都不许说出去。随后,吴刚也向警方供述了作案过程,还承认了金坛盗窃案也是他们所为。

吴华和吴刚交代了深埋在心中20多年的秘密后,也主动提出要求,希望能去句容命案被害人的坟前祭拜。

但是,被拘留了半年的吴兴依然拒不承认。吴兴的儿子当年以优异的成绩大学毕业,本想当一名老师,却因父亲的情况,无法成为一名正式的人民教师。此时,吴兴的儿子也劝说父亲配合警方的工作,改过自新,回头是岸。2022年8月,吴兴最终交代了事实,命案确实是他们三个人作下的。

2022年9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3人批准逮捕。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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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这是20多年前的案子了,那个时候信息没有现在这么发达,而且我们的侦破手段也不可能像现在这样依靠一些科技手段。那么当时警察有哪些侦破手段?

A1: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9年底,那个时候我们靠的就是扎实的、传统的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比如在本案当中,我们细致的现场勘验就发现了现场重要的物证并把它妥善地保留到了现在;还有细致准确的现场分析能够分析出犯罪嫌疑人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数;还有我们调查访问摸底排队当中,也排除掉了大量的无关的人员;我们的并案侦查也成功圈定了多名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的轨迹。如果我们前期的像调查访问、现场勘查、控制销赃、并案侦查等这些传统措施做得不到位、不扎实,那到了如今即便我们的技术再先进,那也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Q2:

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会注意到积案这个词。那么为什么会形成积案?它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突破积案?

A2:

通过一段时间的侦查仍然没有得到突破的案件,我们称之为积案。

造成积案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那从主观方面来讲,其实就是人的因素。首先,有些犯罪人反侦查意识是比较强的,不留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在现场,那么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来讲,比如我们发现案件或者现场勘验不及时造成一些重要的物证的灭失,或者我们勘验不细致,对于重要物证有遗漏,或者我们现场分析时方向定得不准确,陷入了侦查僵局。当然还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说那个时候命案可以说比现在要多很多,警力又不足,而那个时候我们的刑事侦查协作的渠道也不畅,警种之间、区域之间还存在一些壁垒,就造成这些积案。

要突破这些命案积案,当然也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了。首先侦查人员要有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比如像句容警方一样要有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坚定的信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这个案件肯定能突破。那么从客观方面来讲,我们要善于利用这些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将以前积案当中我们提取到的现在还可用的这些检材进行分析和检验。那么还有我们侦查组织方面的优化和完善,就是要打破警种之间、区域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壁垒,实现信息的共通共融以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

Q3:

20多年过后,被害人的家人因为各种原因不幸离世后,我们看到这起案件终于告破了,而且吴兴等人也已经被检察院批捕了。我们关注到其中有关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命案的一些证据的要求,一定要拿到这几个嫌疑人的口供吗?

A3:

无论是不是命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我们要把犯罪嫌疑人诉上法庭,都要求案情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这里边的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它至少要满足3个条件。第一,就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予以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审查核证;第三,综合全案我们认定的这个事实要排除其他的一切合理怀疑。那这个要求其实是很高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或者说叫证据链条。而在这里边,我们看之前我们有什么证据,就是实物证据这块来讲,我们有物证,还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但是单凭这些是不足以定案的,所以我们还需要有言词证据来完善这个证据链条。在这个共同犯罪的案件当中,3名嫌疑人的口供相互印证,也能够证明3人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解释这个重要的物证的一个形成的过程。

Q4:

这个案件,我目前看到3个人已经认罪了,而警方也已经进行录音和录像加以佐证,但是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几个嫌疑人改口了,那么法院该如何认定这样的一个证据?

A4:

人都有这种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的心理,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当中,尤其到了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出于本能的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有可能会去翻案。对于同一个事实有两种不同的描述,那必然这两种供述不可能同时都是真实的,所以我们只要证明他在庭审之前的供述的真实性以及我们取证过程的合法性,那就自然可以推知他在庭审当中的翻供是虚假的。首先如果庭审当中翻供,那对于之前像这个自首、坦白等这种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就不予考虑了,因为这相当于不认罪。那么第二点,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庭审当中翻供,他的矛盾就非常大,就是不合理,明显和事实逻辑相违背,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第三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会产生重大变化的时候,法庭有可能会审理延期,以便于对于他的新的供述进行调查和核实。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不懈追查》(上下)

记者 | 孙铭菲 郭震宇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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