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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终身负责

张灰灰zhy 568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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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是指对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行为和结果,实行终身追究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规范执法程序,保证证据合法、充分、确凿,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如果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失职渎职、造成错案冤案等情形,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对其进行终身记录。

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对已经发现的错案冤案,追查其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处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案冤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实行这两项制度,有利于促进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增强执法自律和约束,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2023年5月19日,公安部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公安部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法制员制度等,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贯穿于执法活动全流程。聚焦法治公安建设目标,全面强化全警法治思维,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张明介绍,公安部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健全受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涉案财物管理等机制。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法制员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质量管控,深化实施“阳光警务”,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实现全链条、闭环式、可追溯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全面完成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场所的办案区规范化设置,推行“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模式,截至目前,全国共建成3053个执法办案中心投入使用。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形成执法办案的网上“单行道”和“快速路”,执法办案更加透明规范,执法监督更加精准高效。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190万名在职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6万名在职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此外,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大力推进公安重点立法项目进程,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完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为一线执法提供强劲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支撑。

一、公安办错案如何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要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失职或者有其他违反行为造成冤假错案出现的,对办案民警和相关领导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二、怎样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一,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来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四是对办案法官的伤害。

第二,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排除“文革”期间那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万一,既可能发生在此时,也可能发生在彼时,既可能发生在此地,也可能发生在彼地。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

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我曾经在多个场合都讲过程序公正优先的问题,为什么要反复讲呢?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而且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38 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或者降低警衔;

  (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九)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的奖励。

  第十七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年度内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和执法办案部门,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过错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对典型案件应当进行剖析、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同时废止。

如何从制度层面多一些约束,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安部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公安部聚焦执法公正,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贯穿于执法活动全流程,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其中还提到,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法制员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质量管控。

近年来,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依法得到纠正,一批当事人获得了“迟来的正义”。这样的及时纠错、“亡羊补牢”十分必要,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担当和勇气,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但同时也应深思,如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强化约束,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实上,这些年来,在制度层面,提升办案质量、倒查错案责任等一直在坚定推进。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防止冤案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其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均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终身追责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追责已成普遍共识。此番公安部明确表态将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无疑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系整个公安系统权威和公信力的“生命线”。

一者,公安机关身处侦查执法第一线,与公众面对面打交道,其办案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能不能公正文明执法,切实遏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关系重大。从近年关注度比较高的一些案件看,有的在侦查初审阶段可能就遭遇不公。比如被羁押约27年后改判无罪的“张玉环案”曾被列入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张玉环称在刑警队遭受刑讯逼供,至今双手、大腿上还有伤疤。

以恶劣方式逼迫当事人认罪,对此,必须以严格的制度约束权力,强化源头治理,真正把“阳光警务”落到实处。

再者,公安执法也是案件办理的前端链条,这个基础是不是扎实,案情是不是清楚,也会影响到后续各个环节的办理情况。这些年来,人们也看到,一些陈年积案在纠正时千难万难。这中间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个案件一旦被认定是错案,从一开始的侦查到后来审判、复核,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是长长的一串。也因此,从公安机关开始,提升办案质量就变得格外重要。

此外,错案责任终身倒查意味着,该翻老账一定要坚决去翻。唯有彻查、真查、深究,让办错案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后果,才有可能真正杜绝后来者效法。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司法机关更应该一马当先,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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