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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演示评分标准怎样设置才合理?@抖音短视频

政采笔记 111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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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演示评分标准怎样设置才合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信息化项目尤其是电子政务类项目,经常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现场演示作为一项评审因素,设置多少分合理?怎么设置现场演示的分值才能避免供应商质疑投诉?我们来看看财政部第673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某高校通信工程虚拟仿真实验平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69.2万元,成都某科技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了投诉。

投诉事项第一:项目重新招标时大范围调整了评分分值,代理机构末将修改内容予以书面通知,也没有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事项第二:现场演示环节评分标准不合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已有产品演示最多得8分。头戴式虚拟现实信号机拆装单个产品演示横向比较产品计算得分,VR内容和环节最丰富和完善的得4分其它不得分。头戴式虚拟现实驾驶单个产品演示横向比较产品计算得分。第二:内容和环节最丰富和完善的得四分其他不得分。可见的结果是因超过法定质疑期,该供应商的投诉被认定为无效。

我们知道供应商投诉事项即使被驳回,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如果发现采购活动违法违规也会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另行做出处理意见。上述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提现场演示要求要合规。

有人会问为什么会要求现场演示?大家知道政府采购活动是基于书面进行的,包括书面公告、书面投标、书面评审、书面合同。有的供应商为了牟取中标会夸大产品的技术含量,产品的指标参数和使用功能提高自己的投标竞争力。

有业内人士认为为了减少供应商"粉饰"标书的行为,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演示相结合的形式可增加感性认识,有助于专家更好地挑出履约能力强的服务商。

我们也知道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只有在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时,或者需要通过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时才能要求提供样品。

这就是说项目有特殊要求必须提供样品的,要对样品的提供做出详细的规定,如何签收、如何封存、如何评判、如何退还、如何处置、如何以样品做验收依据。不设置演示分的软件项目综合评分是没有灵魂的。技术实施方案是基础,成功案例是保障,现场演示起画龙点睛的作用。把文字说不清楚的环节直观表达出来,把不宜表现的效果生动展示确有必要不应省略。

样品分值和现场演示分值设置多少为宜?主流观点认为样品因素评分5分即可最高10分。因为采购人买的是货物、服务而不是样品,如果样品因素达到15分以上,所有投标响应供应商必不敢懈怠样品,一定会把样品做得尽善尽美,力争得满分,起码不能丢太多分。

如果忽视了履约样品是样品,交货则是另外的东西,采购结果仍是不可知的,家具类项目就是如此。软件类项目的现场演示和家具类的样品大致相同,既然要求现场有演示就要对演示的内容,演示环节的得分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现场演示有几种不当的要求:

·一、招标文件将现场演示标为"星号"条款,不演示或不能正常演示即为无效投标(响应)。

·二、要求现场演示并设置过高的分值比如20分。

·三、现场演示作为评分项,不细化到具体因素,分值区间过大比如0-5分。如果给予0-5分这样的区间,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也还是大了容易引发供应商质疑,这样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因此要对现场演示设二级评审指标搜集现场演示做得好的项目。

看到这么一个例子在此分享一下,该项目的现场演示分值设置的是10分,其中量化到三项因素:信息标准管理平台演示4分,统一服务门户平台演示3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也是三分。信息标准管理平台演示又分两项。

·一、演示信息标准管理可对外发布数信息标准并基于身份授权机制控制管理员、教师、学生等查信息标准权限。演示标准发布管理后台包括后台监控效果对标准访问量、搜索标准数、查看规范数、下载标准资料数进行趋势轨迹分析,能够展示热门关键字比例分析全部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演示信息标准与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映射关系规划及同步功能,能够提供一个,可视化环境进行映射建模,映射模型监控处理全部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

综上所述现场演示主要是功能和效果的验证,可以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可以帮助评审专家真切感受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评出"供应"能力优良的服务商。

演示分5分为宜最多不超过10分,毕竟采购人要的是优质服务而不是豪华的演示或完美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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