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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公司的合并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149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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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公司的合并

英文名:Corporate Merger and Consolidation/Corporate Combination

类别:公司法

概述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与特征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合并后的公司仍沿用吸收方的名称,被吸收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都归属于吸收方,其股东亦成为吸收方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均具有共同特征:(1)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2)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概括承受;(3)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公司的股东,均被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接收。欠缺上述任一特征,都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动因

公司的合并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行为,参加合并的公司基于不同的动因或目的,常主动或被动地作出合并的抉择。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而言,其合并的动因主要有:(1)希望减少竞争对手或对抗竞争对手;(2)希望产生互相协作、取长补短的效果;(3)希望迅速发展公司的业务,扩大公司的实力。就被合并方而言,参与合并的动因主要有:(1)公司营业不景气,濒临破产的边缘;(2)公司设备陈旧,又无力更换,致使公司营业衰退;(3)希望找一个实力大的公司为靠山,以减少自己的投资风险。可见合并对于被合并方常常是无可奈何的选择。

公司合并具有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因此,在允许公司合并的前提下,也要从立法上解决反垄断问题,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立法提出的一个新的课题。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为确保合并行为顺利、有效,切实保护各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公司合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不仅会导致合并的无效,还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合并程序的规定,各国公司法大同小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合并方案。公司合并方案由参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

(二)签订合并协议。参加合并的各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项达成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具体内容因公司类型及合并形式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对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不仅规定必须订立合并协议,而且还规定了合并协议必须记载的事项。根据我国公司合并的实践,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3)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处理办法;(4)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5)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作出合并决议。公司合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在公司代表人与合并方达成协议后,要将合并协议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合并的决议属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并决议是合并协议生效的必备前提条件。股东中不同意合并的,有权根据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合并时的公正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四)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供债权人查询。资产负债表应明确公司资产的借贷情况,财产清单应将公司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分别注明。

(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在公司合并程序中规定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即要求在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并明确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有权对公司的合并提出异议。公司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逾期未提出异议者,则视为默认该公司合并。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六)进行资本的合并和财产的移转。完成了催告债权的程序后,合并的公司即可进行资本的合并及财产的移转。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合并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就要将其资本分解为股份;如果合并后的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也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在合并后公司中所占的资本比例。在完成资本的融合程序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合并后新设的公司应召集股东会议,报告合并事宜,变更或订立公司章程。

(七)办理合并登记。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合并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在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合并登记。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合并登记依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而分为三种情况:(1)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须进行变更登记;(2)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须进行注销登记;(3)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公司设立须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办理合并登记前,同样须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先行审批。办理合并登记是公司合并的最后一道程序。登记后,公司合并程序即告完成。

四、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合法的公司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合并公司的变化

合并公司的变化因合并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概括地说,可导致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公司设立三种结果。其一,公司消灭。在吸收合并的场合,被吸收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在新设合并的场合,参加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其二,公司变更。在吸收合并时,存续公司的股东、资本等都发生了变化,须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其三,公司设立。在新设合并时,因合并形成了一个新的公司,须办理设立登记。

(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法人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在性质上如同自然人的继承。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应不附任何先决条件,继续承担经过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所确认的债权债务,无须就被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为个别的让与及承受,且不得就其中部分权利或义务设立除外的约定,即使在合并中作出此类约定,亦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为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因公司合并受损,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2条至第174条,第179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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