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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注意!您有一封法院专递待接收

温州法院 1229

前言:

眼前看官们对“手机号码js”都比较看重,大家都需要分析一些“手机号码js”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在网摘上网罗了一些对于“手机号码js””的相关内容,希望看官们能喜欢,我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

不胜其烦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

遍布陷阱的网站链接

你是不是已经成了惊弓之鸟?

我不接!我不听!我不看!通通都是骗子!

如果你接到了这样的电话:12368或者0577-8801**** ,

“您好,这里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找上门了,

难道是骗子的套路升级了?

让我化身反诈骗侦探一看究竟。

“请问您是张三本人吗?”

“是的。”

“原告(上诉人)***诉你***纠纷一案,现要向你送达关于本案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我们将以短信、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发送到你的手机上,你只需打开链接就可以查看,可以吗?”

要求打开一个网站链接.....

好家伙,肯定是诈骗套路!

再等等,看看还有什么戏码。

“谢谢您的接听。”

什么,这就这么结束了?

这是真的法院电话还是诈骗呢?

请注意!

你真的有一封法院专递待接收

为提高送达效率和成功率,方便当事人及时查收诉讼材料,节约诉讼成本,浙江法院充分运用智能送达平台,对案件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进行在线电子送达。主要方式包括:电话告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浙江移动微法院、E键送达等

2020年8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集“收、扫、编、送、整、归”的审执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中心,实行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统一民商事和行政案件送达标准,规范送达流程,提高送达质效。

当事人接到的电话就是中心工作人员对被送达人进行信息确认,可别小看了这个环节,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审判流程是否能顺畅进行。

自成立以来,集约化管理中心送达部完成短信送达36235次、移动微法院送达30389次,电子邮箱送达491次,电子送达率82.3%;同期民事案件公告送达率同比下降6.1个百分点,有效缩短了案件办理平均用时,让当事人进一步感受到了掌上诉讼的便利。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电子送达的正确打开方式!

01

手机短信

中心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进行电子送达,选择当事人手机号向其送达具体文书后,当事人会收到电子送达的通知短信。

当事人收到的短信提醒

当事人使用手机点击短信链接即可直接查看具体的文书内容。

点击短信链接查看具体文书

注:电子送达文书是以PDF的形式展示,当事人可以点击查看文书或下载保存至手机随时查看或者打印。短信链接统一为...,通过浙江司法公开网自动生成,打开链接前请认真识别。

02

电子邮箱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电子邮箱,中心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智能送达平台给当事人的电子邮箱推送文书,智能送达平台会通过浙江省高院官方邮箱zjgy@zjsfgkw.cn发送邮件,当事人收到邮件后只需登录邮箱,点击邮件链接查看即可,具体的操作流程与手机短信一致。

平台电子邮件

03

浙江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

打开微信-选择发现-选择小程序-打开搜索浙江移动微法院,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扫描人民法院送达平台的二维码或者微信直接搜索进入该小程序,通过身份验证进行登陆。

浙江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微信内搜索小程序

输入个人信息并进行脸部识别验证

注:输入的证件号码必须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信息,并进行脸部识别工作。如果输入证件号和验证码无法登陆,需核实输入的证件号和法院推送到人民法院送达平台法官端的是否一致。

中心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进行浙江移动微法院送达,选择当事人向其送达具体文书后,当事人会收到浙江移动微法院送达的通知信息。当事人进入浙江移动微法院,选择相应消息提示进去,即可直接查看具体的文书内容。

文书查看及聊天界面

以上就是法院送达通知的四种途径及具体的操作方法,如果大家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直接拨打12368全国法务热线咨询。

温馨提示

1.电子送达效力应知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经人民法院告知受送达人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的, 或虽拒绝但又不同意其他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即发生效力。

2. 躲避、规避送达处理应知

当事人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可视为“躲避、规避送达”:

(一)当事人经口头、书面或电子短信等形式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供送达地址的;

(二)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经短信告知,仍无故拒接或接听后否认身份的;

(三)当事人同意在限定时间内到法院自行领取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

(四)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等诉讼程序的发起者在诉讼文书中列明的地址为无效地址,致法院无法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的;

(五)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未依法变更登记、备案而故意搬离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的;

(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知晓诉讼情况,如提交书面材料、委托代理人、询问相关情况等,但又不及时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七)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有其他行为,明显构成躲避、规避送达的。

对躲避、规避行为,我们将通过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形式进行记录并按照当事人的户籍地址进行送达,邮件无论是否签收都视为送达成功,当事人极有可能因此丧失抗辩的权利。

3.敬请配合法院送达工作

积极配合送达工作,既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诚信守法的基本义务。规避送达,只会让自己的主张失声,让自己的权益失去保护,请按照正确打开方式接收送达材料, 感谢配合。



素材来源:审执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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