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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暗刷流量”案宣判!法院判合同无效、收缴非法所得4万多元

南方都市报 136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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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暗刷流量费被诉至法院

常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2017年9月11日,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常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的代码、统计链接、密码、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通过每周结算的方式,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一天内,不重复的用户访问数量)。许某给常某发送电子邮件确认了上述合作内容。

于是,常某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被告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许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结算了229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千次UV,许某发送电子邮件予以确认。

根据许某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投放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CNZZ后台统计为27 948 476UV,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常某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许某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某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

为此,常某将许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法院: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涉案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庭争议焦点之一。

被告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暗刷流量”的受益方为被告上家,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此外,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合同无效。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

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通过“暗刷流量”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常某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服务费16130元,许某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服务费用30743元,法院对双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将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该案揭示出互联网领域隐秘的潜规则,让“暗刷流量”技术浮出水面。

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显示, js暗刷就是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但是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并不意味着确实实际有对应的人去注册或访问。这种带来的用户量是真实的用户点击,但是因为是暗链,用户并不知道点击了,用户并无感知,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而点击。

Js暗刷有多种实现方式,通常是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挂暗链在该网站代码里或是与网站合作,在该网站上挂暗链。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阐述该案意义时称,本案裁判认定“暗刷流量”合同无效,该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全部予以收缴。这一惩罚性裁判将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暗刷流量”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庭审结束后,该案的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告诉记者,针对此类刷流量的线索,下一步,将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这也意味着,“暗刷流量”涉嫌违法行为线索或将移送公安机关。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记者 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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