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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实施办法》旨在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
具体来看,《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沪深交易所按照科学、合理、客观的原则,基于上市公司质量和保荐业务质量等评价内容,形成对保荐机构首发保荐项目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二是,评价体系包括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权重占比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权重占比30%)和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三个部分。三是,参与评价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执业质量得分排序前20%的为A类,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
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主要衡量公司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等情况。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5年当年保荐上市的公司(T为评价年度)。
《实施办法》特别指出,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立案的,评价结果应当为C类。
有券业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是立足于投资者需求对保荐机构开展的考评分类,其评价结果可供投资者投资参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保护;此外,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实施办法》将上市公司质量与保荐机构评级挂钩,将有利于促进保荐机构执业理念加快从“可批性”向“可投性”转变。
评价结果运用方面,沪深交易所将根据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对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相关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
对于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沪深交易所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沪深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且对现场督导或审核过程中申请撤回的首发项目,继续开展现场督导。
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亦研究起草了《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北交所业务专项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征求券商意见。
北交所专项评价加分指标涵盖保荐推荐、发行融资、做市、经纪等4类业务,共设9项加分指标,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保荐北交所上市公司家数,推荐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家数,北交所股票发行融资金额,保荐其投资企业上市项目数量,北交所做市股票数量、成交金额,全国股转系统做市股票成交金额,代理买卖股票金额及新增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等。评价期内被监管处罚的券商不纳入专项评价加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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