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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丨香港无三权分立 各机构绝非“独立王国”

央视新闻 2137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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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特首林郑月娥表示,香港没有三权分立,并表示她个人认为三权各司其职,透过行政长官向中央负责。她希望从今届政府开始正本清源、拨乱反正。这引来各方讨论香港有否“三权分立”的问题,但笔者对特首的观点表示赞同,香港没有三权分立,这在基本法中已经写得十分清楚,香港一直是以行政为主导,以行政长官为核心,三权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各权力机构不是“独立王国”,都需要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

基本法中没有三权分立

根据基本法,特区享有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均是来自中央授权。整个架构是以行政主导,而行政长官是核心,并非是“三权分立”。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中将行政长官的职权写得很清楚,其中包括(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这些都说明了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中,没有特首不行。特首既是香港的首长,又是特区政府的“领导”,双重身份使其具有相当广泛的职权。

以司法权为例,虽然基本法第十九条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只是不受任何干预,不等于完全独立,必须要依法办事。目前,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九十条规定,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由有关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经立法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样,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的法官经有关独立委员会推荐后,由行政长官任命。这体现的正是司法的权力来源,亦体现了行政长官行政主导的安排。

当然,特首不能干预判案,但笔者认为,从整个环境来看,特首完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给予大法官一些指示。例如,司法系统近期对2019年黑暴案件量刑方面参差不一,社会普遍意见认为起不了阻吓作用,对此,特首有责任向首席法官给予指示要求调整相关量刑指引,否则就会有违社会对司法的期盼和信心。

三权中也有从属关系

可以看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也有从属关系,既然基本法中已经将特首定义为首长,意思就是整个政治体制都由特首领导,特首应该站在最前沿。例如,基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特首的权威可见一斑。

同时,笔者认为,特首在行政主导的精神下,可以决定邀请哪些现届议员出任第六届延任立法会议员。应该在本年立法会开始前,检视个别议员在过去是否有忠诚地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拥护基本法,并由特首发出“延任”邀请。若有任何议员被视为不符合基本法原则者,都不应获得延任邀请。特首应及时褫夺那些议员的资格。

特首也受到权力制约,特首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同时,特首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由立法会提出弹劾,但须注意的是,从政治上看,弹劾必须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决定权在中央政府而非立法会手中。

笔者认为,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是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但最后都是来自于中央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最终话语权,在司法上对基本法有最终解释权,中央人民政府在行政上有指令权,在立法上有发还权。

“三权分立”如今在香港社会上引起分歧,证明民众对此仍有误解,更有不少别有用心的人在其中推波助澜,令“三权分立”与“言论自由”及“学术自由”等,逐渐变成一个政治口号,尤其是法律界的个别人口称司法独立,实则想把司法变成“独立王国”,抗拒社会意见和监管。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使得社会越发撕裂,对政府的不满更加深。这些都必须予以纠正。

难得特首对过去23年来没有说清楚的问题进行解释,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良好的趋势,也希望特区政府未来加强宣传,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将香港从政治阴霾中解救出来,重新面向阳光。希望未来香港能在特首的领导下,去除黑暴,扫除疫情!

(文丨香港立法会议员 何君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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