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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公司秘密泄露,何种情况可追究刑事责任?

笔下的救赎 109

前言:

目前朋友们对“泄露公司资料怎样定罪”大约比较关怀,同学们都需要了解一些“泄露公司资料怎样定罪”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在网上网罗了一些有关“泄露公司资料怎样定罪””的相关资讯,希望同学们能喜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公司秘密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也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

因此,公司秘密的保护对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中,公司秘密的泄露现象时有发生,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可能来自于公司内部或者外部,可能涉及到员工、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多方主体。

那么,这些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本文将通过一个与标题有关的案例,分析其中的争议点,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摘要】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家居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

甲公司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产品的网络推广和销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对于甲公司产品的技术信息和市场数据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022年10月,甲公司发现其一款智能门锁产品在市场上出现了与之极为相似的仿冒品,经调查发现,这些仿冒品是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生产并销售的。甲公司认为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同时担任丙公司的董事长。

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从乙公司获取了甲公司智能门锁产品的技术参数、设计图纸、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并将其提供给丙公司进行仿制生产。

张某还利用其在乙公司的影响力,将丙公司生产的仿冒品通过乙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取了巨额利润。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将其刑事拘留。

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构成,应当如何量刑?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犯罪,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本案中,张某作为乙公司的副总经理和丙公司的董事长,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特定客体,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根据刑法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指商业信息不是公开公布或者容易获取的,而是只有少数特定人员知道或者能够了解的。这个特征体现了商业信息的保密性和稀缺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指商业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效益,能够使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或者收益。这个特征体现了商业信息的实用性和竞争性。

(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是指权利人对于其所拥有或者使用的商业信息采取了合理而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泄露或者被他人非法获取。这个特征体现了权利人对于商业信息保护意识和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智能门锁产品的技术参数、设计图纸、生产工艺等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经甲公司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符合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主体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仍然实施该行为的。

本案中,张某明知甲公司智能门锁产品的技术信息和市场数据等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知晓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仍然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并提供给丙公司进行仿制生产和销售,显然具有故意。

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具体行为和结果。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三种具体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这是指主体采用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获取了商业秘密,即构成犯罪。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这是指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以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方式获取的情况下,将其公开、运用或者让他人公开、运用。这种行为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又披露、使用并允许丙公司使用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甲公司智能门锁产品的技术信息和市场数据等商业秘密,并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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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泄露公司资料怎样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