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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案件:未办理备案证明,没收违法所得,10倍罚款

王红兵毒辩律师 105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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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悟空成立花果山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第三类易燃液体第1项低闪点液体(包括丙酮)销售,先后办理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以来,孙悟空先后多次从其他公司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丙酮的废液及含有丙酮和异丙醇的混合废液,自行从中提纯丙酮并在没有办理相应备案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多个买家出售丙酮15吨,销售金额共计8万元。这些买家均没有办理购买备案证明,但所购买丙酮均用于买家各自经营的乙炔瓶装生产,属于用于合法生产。

据此,检察院认为孙悟空的上述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对孙悟空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孙悟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罚款80万元。孙悟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

【争议焦点】

孙悟空在办理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情况下销售丙酮为什么还被处罚?

【律师分析】

一、了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实行许可制度,且法律授权国务院就如何具体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根据该条例规定,丙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那么,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是如何规定的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本案而言,孙悟空所属的花果山公司是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丙酮)经营备案证明的。

那么,为什么还处罚孙悟空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孙悟空没有依照该规定就销售丙酮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这是处罚孙悟空的主要理由。

那么,孙悟空有没有法律义务审查购买方是否有购买备案证明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就本案而言,办理购买备案证明是购买人的法律义务。就该条例而言,该条例没有赋予销售方在销售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有审查购买方是否具有购买备案证明的法律义务,故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能以销售方销售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未审查购买方是否有购买备案证明为由处罚销售方或者追究销售方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探讨公安机关对孙悟空处罚是否过重呢?孙悟空辛辛苦苦回收、提纯并出售丙酮,花费了很多时间、人力成本和金钱成本,销售金额共计8万元,一下子全部被没收了,而且还被罚款80万元,让孙悟空一下子回到了解放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对孙悟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最低限额的。依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孙悟空按照货值20倍罚款160万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花果山公司营业执照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是最低限度处罚。

二.国家为什么对没有办理许可或者备案证明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处罚这么重?

我们国家历来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对制造毒品的原料(制毒物品或者又名易制毒化学品)也是严格管理,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包括备案)。只有严格有效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备案制度,才能有效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流通,减少其进入非法渠道的可能性。

为了有效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备案制度,严厉惩罚手段是不可缺少的,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违反该制毒,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经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三,该案给从事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出口、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市场主体的启示。

(一)认真学习掌握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做到依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出口、进口易制毒化学品,不要心存侥幸违法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否则,轻则罚款、没收、吊证;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每一种化学品的管制(包括许可、备案),均会对相应的每一个市场主体额外产生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及金钱成本等,不利于经济发展,故国家在拟管制每一种化学品时需要充分调研,充分论证失和得,平衡各种利益,做到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利影响。笔者比较了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和毒品数量,前者数量远远低于后者数量,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审慎的态度。

综上所述,该案例充分说明市场主体要遵守国家规定,在处理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否则,就会承担严重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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