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在咱们对“条款是啥”可能比较关注,姐妹们都想要剖析一些“条款是啥”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同时在网络上搜集了一些关于“条款是啥””的相关文章,希望朋友们能喜欢,同学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发展,格式条款的应用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也越来越多,本文主要讲述的就是网络中、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哪些有效哪些无效。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
一般理解,格式条款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你只能接受而不能和对方协商进行更改的合同内容,比如银行开户时需要填写的清单,使用某APP时对方要求你认可的用户协议等等,这些合同内容上使用者可以查看,却没有更改的权限必须接受。
从现实生活来看,格式条款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其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银行不可能拿一张空白纸和用户一条一条协商合同内容),但是格式条款不加以规制,又容易伤害使用者——因为使用者没有议价权,基于这种不平等,法律对使用者进行保护,出台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内容。
《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哪些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不能适用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上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没有进到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虽然不是直接承认格式条款无效,但是可以认定格式条款不对合同主体发生效力。常见的情况,厂家、APP方会对相关内容加粗、标红,以起到提示作用。这种条款只要提示了,使用者注意到了,仍然有效。
而以下的格式条款,即便厂家、APP方加粗、标红进行了提示,也是无效的,主要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里主要指的就是霸王条款,比如约定到期了必须续费、不续费将支付巨额违约金等条款。
以上就是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实践中很多条款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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