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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放宽

南方都市报 139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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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除了公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之外,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同时发布了一则关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境外人士的个税优惠的说明,解释了外资企业往境内短期外派和长期外派的外籍员工如何才能享受个税优惠。由于港澳台企业和港澳台居民也被包括在内,因此这则解读同样涉及港澳人士在大湾区工作时的个税优惠。

每周往返深港两地的香港居民可享个税优惠

解读表示,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具体看,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解读还举例说明了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一位每周往返深圳和香港的香港居民可以享受何种个税优惠。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长居深圳的香港居民也可有条件免税

解读还举例说明了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一个香港居民长期在深圳工作,多年不回香港的情况下如何享受个税优惠。

张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 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统筹:南都记者 魏凯

采写:南都记者卜羽勤 陈紫嫣 李文 实习生 巫芷菁

标签: #境外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