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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私自拷贝公司资料 未泄密也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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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判定被告人苏某赔偿T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

2022年10月20日,苏某入职T游戏公司,担任中级系统策划,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协议约定,若苏某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无条件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本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3倍金额,以承担违约责任,若对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关费用。2023年3月9日,苏某计划离职,并对T游戏公司的8份重要文件进行了复制、查看、修改公开范围和访问权限等操作。T游戏公司发现后,立即电话通知苏某至公司当面销毁全部拷贝文件,苏某回复“只是蛮拷一下而已”,并同意回公司处理。3月14日,苏某自述已删除相关文件,并与T游戏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2023年8月2日,T游戏公司将苏某诉至法院。

T游戏公司认为,虽然苏某自述已将拷贝的文件资料销毁,但客观上是否销毁、是否仍有保留,公司不得而知,苏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对于商业秘密的完整控制权,使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处于不安全和不稳定状态,且严重违反双方协议。T游戏公司要求苏某依据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4.5万元(按其最后一个月工资的3倍计算)。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T游戏公司提交了案涉文件,内容包括了每日在线人数、平均用户充值金额、平均付费用户充值金额、付费率、考核指标等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且T游戏公司采取了约定保密义务、设置电子文件权限等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苏某在离职时已经知晓不得复制、保留或带离T游戏公司,但其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案涉商业秘密,侵犯了T游戏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预先约定了赔偿数额,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故鼓楼法院参照这一约定,酌定苏某赔偿T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林凡圆)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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