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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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如何认定的,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能被支持获赔呢?本文对此进行了相关裁判规则的梳理,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在维修费用明显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二倍以上的情况下,汽修公司仍坚持对车辆进行维修,对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汽修公司诉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存在两次碰撞事故,但均发生在同一时空,且具有连续性,由同一汽修公司进行统一修理,汽修公司应综合考虑车辆实际价值、维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维修方案。汽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维修公司,在修理过程中应当对车辆的实际价值及维修费用有初步判断,在维修费用明显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二倍以上的情况下,仍坚持对车辆进行维修,对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30日第3版
2.评估维修价格和实际维修费用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应按照修理单位最终的维修费确定损失——杨某诉某混凝土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评估维修价格和实际维修费用存在差距的情况下,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书上签字,车辆维修损失应当按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来计算。
案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57号
来源:陈伟华、任莉志编著:《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3月版
3.车辆维修费用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认定为无修理的必要,保险人应赔偿车辆的重置费——张某诉王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物之损害的赔偿,有毁灭后的重置和毁损后的修复两种。而财产修复的适用,应以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为前提,修理费用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认定为无修理的必要,保险人应赔偿车辆的重置费。
来源:山东高院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4.在无证据证明维修部位因事故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发生追尾事故超出定损金额的维修费——张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无法通过鉴定确认裂纹产生原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维修部位因事故以外原因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发生追尾事故超出定损金额的维修费。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原吴县市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4日
5.原告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对车辆定损,私自维修,造成无法确定本次事故的实际损失,可酌定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谢某诉周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对车辆定损,私自维修,造成无法确定本次事故的实际损失,因此应酌定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双方应付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6.权利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费用应为合理和必要的,可以恢复原状的,应当以恢复原状为限,否则权利人自行更换和修复所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白某诉曲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费用,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但维修费用应为合理和必要,即如果车辆能够恢复原状,对车辆的维修应以恢复原状为限。保险公司处具有汽车估损师资质的人员进行了测评,能够证明修复可使该车辆恢复原状,受害人及车辆维修部门对该数额及修复方案不予认可,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鉴定,但其并未对此进行评估,并将车辆直接进行左前门等零部件的更换,其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车辆左前门需要更换而非修复,因此对更换与修复所造成的差价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7年3月13日
司法观点
一、关于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维修费用的赔偿问题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自然需要对之进行维修才能恢复其事故前原本的使用性能及状态,这属于恢复原状的责任类型之一。由于机动车的维修需要专业技术,是一种特定行业,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单独完成的,需要委托专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来进行,由此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所以,车辆维修费用体现的是被损坏的机动车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它属于因机动车被损坏而发生的财产直接损失之一。车辆维修费用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赔偿项目。关于这部分损失需要赔偿,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维修费用的赔偿并非一定以受害者维修车辆的实际支出为准,而是以合理性支出为标准,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予以核实,但需注意的是,判断修车费的价格是否合理,不能单纯从价格本身的高低来简单判断,而是应当看价格形成是否明显偏离市场行情,是否符合市场上同类型维修通常的收费标准。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辆的维修费,应当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车辆损坏的评估单、维修清单以及相关发票等证明材料。对于高于合理维修费用的部分,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另外,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定损只是一种专业意见,不能完全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来确定修车费,其仅可以作为认定维修费合理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
(摘自杨立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08-209页。)
二、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费用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中,对车辆造成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车辆进行定损,一方面是为了使事故车辆能够及时维修,最大限度减少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杜绝车辆使用人或所有人向车辆维修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同时也避免了车辆维修公司任意扩大维修范围。因保险公司不具备单方定损的资质,故其定损时应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同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车辆维修公司根据车辆受损程度,结合市场价进行协商确定,并在确定的定损单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的民事行为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其行为无效。
(摘自陇西县人民法院公众号2023年7月24日文章《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费用如何确定?》)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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