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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资讯(2022.12.01-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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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眼前兄弟们对“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怎么备案”大体比较珍视,同学们都想要学习一些“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怎么备案”的相关文章。那么小编在网上搜集了一些对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怎么备案””的相关文章,希望你们能喜欢,我们快快来了解一下吧!

新规动态01 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和数据处理者概念,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二是确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重要数据识别与备案相关要求;三是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围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转移、委托处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安全管理和保护要求;四是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信息报送和共享、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机制;五是明确数据安全监测、认证、评估的相关要求;六是规定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求;七是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载“公信微报”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14日,。

02 多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12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的一般规定。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制定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和申诉、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相关情况。《规定》明确了合成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义务与法律责任。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来源: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2022年12月11日,。

03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6日。《指南》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针对绝对化用语商业广告的监管执法活动、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指南》在《广告法》的基础上,将使用绝对化用语但未指向所推销的商品、使用绝对化用语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作为绝对化用语的两种例外情形,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监管执法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

来源:

中伦蔡鹏律师团队:《新法速递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载“数据与电商研究室”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8日,。

执法动态04 Uber因误导性陈述被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罚款2100万澳元

12月7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ACCC)发布消息,联邦法院支持了向Uber作出2100万澳元的罚款,原因在于Uber其应用程序和网站上从事了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并对消费者做出了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022年4月,在Uber承认其行为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之后,ACCC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Uber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对Uber处以2600万澳元的处罚。

在该罚款诉讼中,Uber承认在取消信息和Uber出租车的价格方面从事了误导性行为并作出了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在2017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显示的取消信息具有误导性,因为它指出用户如果取消行程可能会被收取取消费用,即使这些用户是在Uber的 "免费取消期 "内寻求取消。此外,从2018年7月到2020年8月停止服务之前,Uber应用程序和网站上向消费者显示的Uber出租车(仅指在悉尼提供的服务)的价格范围估计是虚假的且具有误导性的。显示的价格范围估计在大多数时候都高于Uber出租车的实际价格。

来源:

ACCA:《Uber to pay $21m for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s about Uber Taxi fares and cancellation fees》,载ACCA官方网站(),2022年12月7日,。

05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阻止微软公司收购动视暴雪公司

12月8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FTC发布消息称,FTC正试图阻止科技巨头微软公司收购领先的视频游戏开发商动视暴雪公司及其重磅游戏(如使命召唤)的特许经营权。这笔价值 690 亿美元的交易是微软有史以来最大的交易,也是游戏行业内有史以来最大的交易,FTC认定该交易将使微软能够压制其 Xbox 游戏机及其订阅内容和云游戏业务的竞争对手。

FTC 竞争局局长Holly Vedova表示:“微软已经表明,它能够而且将会限制其游戏竞争对手的游戏传播。今天,我们试图阻止微软获得对一家领先的独立游戏开发企业的控制权,并利用它来损害多个动态和快速增长的游戏市场的竞争。”

来源:

FTC:《FTC Seeks to Block Microsoft Corp.’s Acquisition of Activision Blizzard, Inc.》,载FTA官方网站(),2022年12月8日,。

司法动态06 最高法: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在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雄狮公司主张新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装在微信软件的手机)体现,不具备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被采纳。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由于双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故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聊天记录不真实的,应当承担提供反驳证据的证明责任。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雄狮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聊天记录非双方实际发生,故法院采信了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来源:

《最高法: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载“网舆勘策院”,2022年12月4日,。

0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网络直播行业主播违约金问题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涵盖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本批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共三件,主要涉及网络直播主播行业违约金调整规则、竞业限制审查内容、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等问题。

其中,指导案例189号涉及了网络直播主播行业违约金调整规则:熊猫直播平台方欠付主播李某及其经纪公司合作费用二十余万元,李某与经纪公司遂违反与熊猫直播平台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跳槽至斗鱼平台进行直播,熊猫平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依照合作协议承担违约金。法院认为,违约金可以结合主播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平台能够量化的损失、平台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平台的现状等情形酌定。该指导案例明确了主播行业违约金调整的具体规则。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载“最高院”官网,2022年12月9日,。

08 最高院: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曹小明与被告钟青松、楚超通过微信沟通方式达成买卖熔喷布的合意,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货款但钟青松未能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喷布。后被告虽然承诺返还货款但一直未向原告退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住所地和收货地位于安徽,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案件进行过程中就该买卖合同的管辖问题产生了争议:买家收货地安徽基层法院认为本案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遂将案件移转到河南基层法院。基层法院认为移转有误,上报河南省高院,后河南省高院上报最高院。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并约定收货地,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本案买方收货地应作为合同履行地,其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最高院通过裁定纠正了移转错误,确认了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来源:

《最高法民事裁定书: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载“网络法实务圈”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4日,。

学术动态09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守门人条款”解析》

传统守门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不同领域,通过履行第三方义务承担各种把关职责,构成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平台经济能够迅速发展,得益于避风港原则免除平台第三方义务。随着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阻碍竞争现象的加剧,各国近几年来开始建立数字守门人制度,对守门人数据活动进行监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引入“守门人条款”,该规定过于简略,理解与适用存在大量争议。

传统守门人与数字守门人差别巨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守门人条款将两种意义上的守门人融为一体。相较于欧洲的守门人制度,我国守门人条款呈现两个特点: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守门人制度框架;第三方义务与直接义务并列, 守门人不但要自己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还要利用其独特地位,明确平台内商户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从两个特点可以看出,我国试图将个人信息保护与守门人监管两个问题合并解决,这样的制度设计既有特点,也对实施提出挑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存在一些问题:(1)守门人直接义务方面,规定过于简陋,对于解决守门人数据垄断现象几乎无法发挥任何实质性作用 ,守门人必须履行的数据监管义务完全缺位;(2)守门人第三方义务方面,无法回应平台商户对于经营信息的诉求,平台承担第三方义务去发现平台商户的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成本过高,给平台设置第三方义务实际上是赋予平台一个权利边界不明确的权利,与守门人制度限制平台权利的设计初衷相悖。

尽管守门人条款存在不少问题, 仍应推动守门人条款的尽快实施,在实践中完善法律,助推形成“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走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循环,推动平台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在守门人条款的适用方面,应明确守门人的分类分级识别标准,体系性适用守门人条款,明确守门人双重行为规范,统一数据监管执法标准,维护法律权威性。

来源: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守门人条款”解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10 熊琦:《从“避风港”到过滤机制:平台版权侵权规制模式的变革》

12月2日,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于线上举办了“知识产权公证大讲堂第四讲”,邀请了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熊琦教授为主讲人,讲座题目是“从‘避风港’到过滤机制:平台版权侵权规制模式的变革”。熊琦教授围绕平台版权侵权规制模式这一话题深入探讨,各抒己见。

熊琦教授提出以下观点: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催生了“UGC”(用户创造内容)模式,进而对于版权带来冲击,互联网版权平台的版权治理出现两个问题:(1)制度失灵,即现阶段的法律框架难以在合理的成本内应对大规模侵权和反复侵权,避风港规则运行的成本日渐升高;(2)技术悖论,在算法发展的过程中,推荐逐渐准确,删除却没有变得精准——互联网产业和商人本质相同,在产业化后盲目追求利润。基于此,现行的避风港规则应作出调整。对版权过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知基于两个前提:(1)技术前提,是指技术能力的变化,我国法院认为避风港规则的缺陷,应当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能力的提高,而相应地在必要措施和注意义务上也同时提高;(2)过滤机制的定位,普遍认为过滤机制是对避风港规则缺陷的弥补。过滤机制被视作过滤义务,但从过滤机制的生成历程来看,该观点有失偏颇,过滤机制并非义务,过滤机制的特点:(1)运行的前提的存在完整的可用于比对的作品库;(2)并非单纯侵权治理的制度,涵盖了确权、授权以及侵权治理三方面内容。可以将过滤机制视作与避风港规则相衔接的一个私人创制的规则合同。在过滤机制之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上传的内容作出评判的基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注册用户时网络用户点击确认的协议),通过该许可协议,平台获得著作权人的完整授权,得以丰富作品库的详细信息,为过滤机制比对的运行提供基础。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优势:(1)解决了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之间的冲突,过滤机制作为技术手段,它只能作出事实判断,无法作出法律判断;但若平台和用户都同意许可协议方案,就无所谓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按照合同来即可。(2)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都得到了协调。著作权人从变现这一手段上能够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享收益。网络用户没有因为使用而付费,保证了自己的二次创作和“UGC”模式的表达。网络服务提供者减少了诉讼并遏制了过高的监管义务导致的成本上升,三方都有受益。如若选择引入过滤机制,应解决转授权问题: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向其提供作品库的同时,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进行转授权,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替代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部分功能。算法过滤技术是否具备有效防止未来侵权行为发生的信息管理能力,应考虑以下要素:算法过滤技术能否准确界定平台上的侵权内容的实证数据、“合理使用”和“自由表达”等网络用户应有的权益。

来源:

上交知竞研究院:《讲座实录|熊琦教授:从“避风港”到过滤机制:平台版权侵权规制模式的变革》,载“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8日,。

行业资讯11 亚马逊与欧盟达成反垄断和解协议,免受巨额罚款

据日前最新报道,亚马逊已与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欧盟委员会”就其使用数据损害竞争对手的担忧达成最终协议,从而结束了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展开的两项调查。

2020年11月,欧盟委员会指控亚马逊利用其规模、实力和数据,获得相对于在其平台上销售的较小商家的不公平优势。此外,欧盟还启动了另一项调查,评估亚马逊是否对自家的零售商品,以及使用其物流和送货服务的市场卖家给予优惠待遇。

来源:

新浪科技、彭博社:《亚马逊与欧盟达成反垄断和解协议,避免遭受巨额罚款》,载“竞争法前沿”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7日,。

12 谷歌向欧盟最高法院就Android巨额反垄断罚款提起上诉

据《西雅图时报》12月1日报道,谷歌正在对一项创纪录的欧盟反垄断罚款提出上诉,该罚款针对的是Android操作系统在限制移动竞争和消费者选择方面实施的违法行为。

2018年,欧盟委员会宣布对谷歌处以43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的Android操作系统的市场主导地位削弱了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自由。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凭借其在互联网搜索市场的主导地位,对Android设备厂商和移动运营商做出了一些非法限制。今年9月,欧洲第二高等法院(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利用其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打压竞争对手的反垄断决定,认定谷歌在移动搜索市场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但将罚款金额从之前的43亿欧元降至41.25亿欧元(约合43亿美元)。谷歌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是12月1日,谷歌在该期限届满前对该裁决提起上诉。

来源:

《域外动态||谷歌向欧盟最高法院就Android巨额反垄断罚款提起上诉》,载“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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